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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 (2017年) 主题分类: 部门预算
发布日期: 2017-02-09 成文日期: 2017-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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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 (2017年)

发布时间:2017-02-09 13:39:31 【字体: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
  (2017年)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第二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政府采购支出预算明细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十二、2017年纳入绩效管理项目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共资源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负责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策、规则、制度、交易目录及实施细则,督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办理机构制定具体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规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服务标准的制定;
  (四)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
  (六)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与管理;
  (七)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介机构抽取的核定和监督;
  (八)负责受理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并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九)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中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二)负责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项目的审批、备案;
  (十三)负责纳入目录项目进场交易的核准;
  (十四)负责交易保证金的监督;
  (十五)负责交易信息、合同履约情况的备案管理;
  (十六)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
  (十七)指导、协调、监督、考评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八)承办公管委日常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包括:
  1.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第二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部门预算公开表  (点击查看)



  第三部分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收支总预算74.14万元,比2016年预算数减3.42 万元,主要原因是市公务用车改革,节约了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费。
  二、关于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 3.38 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 0.0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3万元。增减变化原因主要是: 市公务用车改革,节约了公务用车车辆运行费。
  三、关于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
  本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2017 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公用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公用经费支出17.4万元,比2016年增加2.7万元,增加18%,主要原因是市公务车改革后,其他交通费用(公务人员交通补助)有所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0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 0.7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1.3 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共有车辆1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
  2017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实行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 0 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0 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4.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5.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6.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