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jtysj-2025-0016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
信息名称: | 2025年本溪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 主题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06-17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2025年本溪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招标公告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5年本溪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1. 招标条件
2025年本溪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以下称为“本项目”) 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下发的《关于明确 2025年普通干线公路建设养护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交发展便字〔2025〕14号)批准建设,资金来自省级资金,本项目招标人为本溪市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称为“招标人”),招标代理为 辽宁中元永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为“招标代理”)。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025年我市国省干线公路维修改造任务共计148.4公里/15项,危桥维修改造工程共计
670.93米/7座,水毁恢复工程18项352公里,灾害防治工程37项3.645公里。
2.2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
本次招标范围:2025年本溪市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第三方检测服务。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3服务周期
服务周期:174日历天(计划服务时间:2025年7月10日- 2025年12月31日)。具体服务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项目 | 资格审查条件最低要求 |
资质等级 |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投标人(或其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类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3、投标人(或其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具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CMA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
企业业绩 | 近 3 年(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 2022年 6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内,至少独立完成过1个公路工程(含桥梁或路面)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业绩。 |
主要人员 | 项目负责人(1名):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职业资格 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近 3 年(任职时段截止日在“2022 年6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 递交截止日 ”之内)内至少担任过 1 个公路工程(含桥梁或路面)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
投标人必须按要求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通工程交易系统主体信息库 ”中建立信用档 案,并及时在系统中完成资质、业绩、人员等资料的备案或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不会因为投标人资料未录入或未更新而推迟开标时间。 |
3.2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回避要求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投标人(或其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投标人于2025年6月18日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之前,登录“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进行投标确认,自行下载本次招标全部相关文件。请各投标人随时关注“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及时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否则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招标文件售价0元。
4.3投标人须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及其他相关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将不组织工程现场踏勘,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可于规定的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由招标人统一解答。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5年7月3日09时00分。投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一张网电子化平台(https://www.lnsggzy.com/EpointSSO/login/oauth2login)”,投标人应在开标截止时间后应密切关注文件解密界面,并及时进行投标文件解密。
5.3电子交易相关软件的下载:(1)驱动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15&ZtbSoftType=DR;(2)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地址:https://download.bqpoint.com/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Ztb&ZtbSoftXiaQuCode=0209&ZtbSoftType=tballinclusive;(3) 投标人操作手册下载地址:http://ggzy.ln.gov.cn/fwdt/xzzx1/gczb/ 。
5.4逾期上传的、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5.5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详见发布的本招标公告附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lntb.gov.cn/)、《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ln.gov.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本溪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benxi.gov.cn/)上发布。
7. 招标工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7.1 公示制度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评标结果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信息在相关网站上公示不少于3日以接受社会公开监督。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7.2 异议、投诉处理
7.2.1 异议处理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 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中完成。
(2)投标人对开标如有异议,应在“电子交易系统”提出。
(3)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如有异议,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投标人提出异议以及招标人的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中进行。
7.2.2 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3号令修改)、《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发改法规〔2021〕240号)、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接受针对公示内容的投诉。投诉材料要求、投诉受理条件及查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8. 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徐先生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解放北路40号
电 话:024-42818180
招 标 人:本溪市交通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华程路42号
联 系 人:马先生
电 话:024-47197008
招标代理机构:辽宁中元永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1号泰宸商务大厦A座12楼
联 系 人:刘女士
电 话:13889372948
邮 箱:812443910@qq.com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①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 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及标段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服务周期、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等; b. 投标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和删减; c. 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内容、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银行保函彩色影印件及验真渠道。 d. 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电子保函应由投标人自主选择的便企金融服务平台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电子保函彩色影印件及验真渠道。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使用CA 数字证书加盖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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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
评标办法前附表是对评标办法正文的补充和细化,应对照评标办法正文中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前附表与正文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投标。 (7)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及备选投标方案。 (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函、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信息)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信息)、资质证书(或政府官方网站查询信息)、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基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的规定。 (3)投标人的企业业绩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的规定。 (4)投标人的企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的规定。 (5)投标人的主要人员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投标文件未满足以上任一条件的,其投标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及技术建议书)评分分值构成: 技术建议书:35 分 主要人员:20 分 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能力:10 分 业绩:15 分 履约信誉:10分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10 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计算在最高投标限价90%(含90%)—100%(含100%)范围内、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低于最高投标限价90%,则评标基准价直接按最高投标限价90%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做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分 | 组织机构设 置与人员安排 | 3-5 分 | 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安排:设置合理,能够保证检测工作顺利高效进行,各专项主要负责人落实到人,职责划分清晰合理,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 3-5 分。 | |||
检测服务的程序与方法 | 3-5 分 | 检测服务的程序与方法:与实际相结合,检测 时段安排响应技术文件规定的成果提交时限, 能反映出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3-5分。 | ||||||
检测服务的 目标及保证措施 | 3-5 分 | 检测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提出检测准确性、 时效性、安全性、公平性等目标,考核指标量化且便于考核,采取了必要保证措施,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 3-5 分。 | ||||||
检测工作重 点和难点分 析及对策措施 | 3-5 分 | 对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把握程度基本准确,针对本工程试验检测工作应着重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所提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行的,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 3-5分。 | ||||||
试验检测内 容理解及其对策措施 | 3-5 分 | 根据投标人的试验检测内容及措施的完整性、合理可行性、有效性进行评定,基本合理可行,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 3-5 分。 | ||||||
质量服务承 诺及保证措施 | 3-5 分 | 根据投标人的质量服务承诺及保证措施的完整 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定,基本合理可行,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 3-5 分。 | ||||||
后续服务的 安排及保证措施 | 3-5 分 | 根据后续服务人员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程度、后续服务时间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的符合性、后续服务内容的全面完整性、保证措施的可行性,横向对比、酌情打分,得分 3-5 分。 | ||||||
2.2.4(2) | 主要人员 | 20分 | 项目负责人 | 6-10分 | a .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得6分; b.高级及以上职称加 2 分。 c .在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要求的基础上 项目负责人近3年内(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 2022年6月1日至今)内担任过公路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每增加1个项目得 2 分,最多得 2 分 。 (注:项目负责人证明资料同“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最低要求)”的要求。) | |||
其他检测人 员 | 0-10分 | a .拟投入本项目其他检测人员(不包含项目负责人)具有交通部颁发的试验检测员证书或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每有1名检测人员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b .拟投入本项目检测人员同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每有1个得2分,最多得 4 分。 (注:其他人员证明材料同“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的要求)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4(3) | 评标价 | 10分 | 评标价得分(10 分)按照下面规定计算: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等于D 时得满分(10 分),每高于D 一个百分点扣0.2 分,每低于D一个百分点扣0.1 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D=评标基准价 D1=投标人的评标价 F=10 F1=评标价得分,得分保留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若 D1³D,则 E=0.2;若 D1< D,则 E=0.1。 | |||||
2.2.4(4) | 试验检测仪 器、设备及检 测能力 | 10分 | a.投入本项目的路面取芯钻机、地质雷达、全自动落锤式弯沉仪仪器,每台加2分,每台 设备最多加2 分,满分6分。(提供购买发票或租赁协议或相关证明复印件,未提供的此项不得分) b.含有以下检测能力的,每项加2分,满分4分。(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证书附表扫描件) (1)路面厚度(《公路工程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3450-2019 T0913-2019 短脉冲雷达测定路面厚度试验方法); (2)弯沉(《公路工程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3450-2019 T0953-2008 落锤式弯沉仪测定弯沉试验方法)。 | |||||
试验检测业绩 | 15分 | a.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要求的,得5分; b.在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要求的基础上,近3年内(指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 2022年6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的公路工程第三方质量检测服务项目,每增加1个项目得5分,满分10分。 (注:试验检测业绩证明资料同“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要求。) | ||||||
履约信誉 | 10分 | 投标人(或其下属的非独立法人检测机构) 具备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最近年度信用评价等级的,被评为AA级信用等级的得10分,被评为A级信用等级的得8分、被评为B级信用等级的得5分、被评为C级信用等级的得2分、被评为D级信用等级的得0分。 注:(1)信用评价结果:以投标截止时间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结果公告(非结果公示)为准。 (2)企业具备有效的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时,投标按其认定;不具备时,投标信用评价等级按照以下原则认定:①具有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认定;②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按照企业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认定;③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和注册地省级信用评价等级的,根据“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按A级认定,有不良行为记录但超过三年(自然年,下同)的按B级认定,三年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按C级认定。 (3)投标人无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且无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等级的,须提供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布的结果公告、以及体现投标人评定等级的文件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1 | 1. 评标办法 本条细化为: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 1.1 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按照本章第 3.1 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资格评审),并对参与标段内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及评分。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各评分因素(企业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人(含)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2 所有参与标段内详细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在监督人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第 3.3 款规定进行开标;未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进入第二个信封的评审,不参与第二个信封的开标。 1.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按照本章第 3.4款规定进行初步评审,对通过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3.5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标价评分。 1.4 各投标人的最终得分为第一个信封与第二个信封得分之和,评标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排序,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时,若评标价不相等,以评标价较低者优先;当两家及以上投标人的最终得分相等且评标价也相等时,推荐顺序则依次依据“履约信誉得分”“主要人员得分”、“企业业绩得分”、“技术建议书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确定,若技术建议书得分也相等时,则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建议书的编制情况投票确定其推荐顺序。 1.5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在3个及以上的,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开标;在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且参与第二个信封开标的投标人少于3 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将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第二个信封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第二个信封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4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
(1) 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 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 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 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项、第 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4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 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 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 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