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bxsjtysj-2019-00003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主题分类: 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 2019-05-22 成文日期: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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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9-05-22 14:54:22 【字体:

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要求,并结合交通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要以努力形成行为规范的政务公开管理体制为目标,全面提升交通行政工作水平,为广大群众关心了解交通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向社会公开相关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市交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市交通局机关及其隶属单位和全市交通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日常工作由市局法规处承担,负责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日常联络、协调事宜。

第二章     政务公开内容

第五条  按照法律的要求,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交通行政工作秘密的前提下,交通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交通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局领导成员

1、交通局职责范围及局领导成员;

2、交通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3、局属单位职能、内设机构及其职能;

(二)规划、计划、统计信息

4、公路建设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5、道路运输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6、水上运输、安全监督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

7、交通依法行政规划、计划及实施情况;

8、公路建设、道路和水路运输发展、统计信息;

(三)执法依据及办事程序

9、国家颁布的规范交通行政行为的有关法律、法规;

10、地方人大及人民政府颁布的规范交通行政行为的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1、交通运输部门、省厅和市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标准,依法制定的各类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具体应用解释等规范性文件;

12、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受理部门地址、联系电话、办理时限以及办理结果;

13、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招考录用、辞退条件、程序、奖惩办法;

14、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制度、监督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联系方式;

(四)市交通局重要工作部署

15、重大公路、道路和水路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6、公路、水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预防信息及应对情况;

17、交通局有关重大政策、工作部署、便民利民措施等;

(五)交通行政执法情况

18、交通行政检查及处罚的主体、程序、标准、依据、结果、行政救济权等情况;

19、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程序、依据、结果、行政救济权等情况;

20、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21、交通行政执法维护公路建设、道路和水上运输市场秩序稳定的总体情况,有关统计数据;

22、人民群众观注的“重点、难点、热点”交通执法问题及其重大交通行政执法案件的调查、查处情况;

(六)需要以市交通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23、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内重大突发水上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4、全市公路及其附属设置(包括:桥梁、隧道)因质量问题突发安全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

25、其它需要以交通局名义说明或澄清的事项;

(七)其它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26、对于不属于上述公开范围的事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依据《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指南》的规定程序,向局属有关单位提出申请,局属有关单位认为可以公开的,应当报请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对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六条  市交通局实行政务公开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本溪市政务网网站公布;

(二)本溪市政务网本溪市交通局网站公布;

(三)本溪市交通局内部网站公布;

(四)局属单位网站公布;

(五)市交通局新闻发布会公布;

(六)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七)在办事场所通过图版、电子屏、网站公布;

(八)其它方式公布。

第七条  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应按照《市交通局政务公开目录》和本办法要求,主动及时地公布本单位所辖范围内需要对外公开的事项:

(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应对拟公开事项的涉法、涉密内容进行审查,并提交局办公室、法规处等主管部门审核;

(二)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对拟公开事项及公开形式提出意见,报经局主管领导签批后及时公开;

(三)市局法规处负责监督指导政务公开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局法规处在报经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向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单位提出公开意见、建议:

(一)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规定应当公开,并且列入《本溪市交通局政务公开目录》的,但有关单位未及时公开的事项;

(二)有关单位政务公开信息内容不清晰、不完整,公开后容易引起疑义或误解的事项;

(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就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提出的质询、举报或申请公开的个别事项。

对研究决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

第四章  政务公开的时限

第九条  市交通局公告自印发之日起予以公开。

第十条  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市交通局通知、通报等应在文件印发当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应按照实际工作需要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交通工作有关统计数据,应依法定期限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市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结果情况,应按照《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重大公共突发水上安全、公路建设质量事件的有关信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和市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法律公布要求予以公开,本局可以转载复制并结合实际适用予以具体公开。

第五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六条  局长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政务公开工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局法规处具体承办有关政务公开工作任务。

市局机关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局属各单位应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并指定机构和人员承担政务公开具体工作(其中:公路处由路政科负责、运管处由法规科负责)。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所作规定,列出本单位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指南,并完成实际文件的汇总。

第十七条  市交通局法规处负责编制本部门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和指南,对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和全市各级交通行政机关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日常评估,并及时向市政府、省交通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市交通局办公室对政务公开事项需要进行涉密审查的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

机关党支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交通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度把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纳入本部门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方案,并依法监督考评。考评结果予以通报,并兑现奖惩。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决策程序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机关建设,促进交通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增强决策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交通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市交通局依法实行局长负责制,行政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按照职责分工处理,重大事项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交通行政决策新机制。对交通行政立法工作、全市公路建设规划、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规划、内河水上运输及其安全监督规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影响深远的交通行政问题,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有关专门机构进行论证;要严格执行决策工作程序,凡未经征求意见和进行事先协商、协调,没有形成最佳方案,没有对决策方案在实施中可能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的事项,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市交通局的各项行政决策必须以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防止和纠正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决策。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市交通局在行政决策中应使各项决策切合实际,并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力戒形式主义,切实提高工作效率。要高度重视决策反馈,强化决策落实工作责任制,做到议而决、决必行、行必果,务求实效。

(五)坚持决策公开、公正的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交通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通过市政府公报或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予以公开,以增强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保障公民对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了解权,便于人民群众对交通行政事务的参与和监督。

二、交通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范围

凡下列事项均应填报《本溪市交通局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提交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和省交通厅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依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拟定全市公路、水路、道路运输及其服务业的发展规划;

(四)调控、监督和管理全市公路建设市场、道路运输市场和内河运输市场的政策、措施、办法等具体重大行政事项;

(五)全市交通行政执法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的处理及其执法监督的主要措施、方法和重点事项的决定;

(六)市交通局组织和决定的重要奖惩事项;

(七)涉及本系统机构改革、职能的设立、撤并、调整及其工作制度等重大事项决定;

(八)隶属单位及下级相关部门向本局报送的重要请示和备案事项;

(九)需提交上级政府及其业务部门审议决定和需报告上级政府及其业务部门的事项;

(十)其他需要提交局办公会行政决策的重要事项。

三、交通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立项。市局要在每年年初编制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各县、区交通局和隶属单位需要提交市局决策的重大事项,要于决策计划编制前报请立项。市局办公室应对报送的重大事项进行筛选汇总,制定市局年度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前期调研。列入市局重大事项行政决策计划的,由市局业务处室及有关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并汇总研究成果,选择决策意见及其依据,将其整理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策。

(三)专家论证。市局成立专家决策咨询小组,由专家小组对决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各相关条件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都要进行深入地分析,做到客观公正评估并要形成评估报告。凡专家小组认为不可行的项目,不再提交下一个决策程序。

(四)合法性论证。重大事项行政决策与实施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进行。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由局法规处负责组织。

(五)广泛征求意见。对于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交通行政事项,在做出决策前应当向社会公布,可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或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六)集体决策。拟决策的方案成熟后,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后呈报局长,由局长决定是否将其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是否报请上级政府和省厅决定。会议对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做出的决定,应形成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已决定的行政决策,非经集体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者取消。

(七)评估及修正。重大事项行政决策实施后,市局各业务处室要分别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决策效果进行评估,对决策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正意见。对于存在问题的重大事项决策,局长办公会议要及时进行讨论,做出是否停止实施、延期实施、修正实施的决定。

四、交通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机制

(一)强化监督监察力度。凡市局作出的行政重大事项决策,市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明确决策实施的分管领导、责任处室和责任人,实施决策的总体要求、阶段性目标等。市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部门要跟踪进行督察,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汇报,保证政令畅通、发挥效能。

(二)加强对决策过程的监督。实行行政决策公开、透明制度,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的监督。法制机构参与决策,并对违反宪法及法律、法规、规章的决策,有权予以终止或修订。

(三)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与备案。各单位代市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先送局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报局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合法性审查同意后报局办公室进行复核并提交局领导签发。各县、区交通局、隶属单位以本部门和单位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发文后30日内向局法规处提交备案和审查,对违法和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法规处代局做出予以撤销的决定。

(四)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交通行政决策责任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决策人的责任。按照个人决定、个人负责,集体决定、集体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