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bxsyshjjsj-2019-00053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营商环境建设局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主题分类: | 政务服务 |
发布日期: | 2019-09-26 | 成文日期: | 2019-09-26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关键词: |
本溪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本溪市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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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
1 | 身份证复印件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 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本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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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学历证明复印件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五章第十五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二)学历证明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本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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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普通话证书复印件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10号令 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五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 部委规章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本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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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思想品德鉴定表 |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188)号第五章第十五条第四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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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单位或人事关系证明 |
|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3]9号 第二章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 部委规章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所在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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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
教师资格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第10号令 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 部委规章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本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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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7 | 个人承诺书 |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 第一点第(六)条“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 | 部委规章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本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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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8 | 考试合格证明 | 《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试行办法》辽教发[2003]89号 第四项第五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5.提交考试合格证明。”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教育部考试中心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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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9 | 教育教学评价手册 | 《辽宁省教师资格认定试行办法》辽教发[2003]89号 第四项第六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6.教育实践条件:非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应有20周以上的中小学教育教学实践。”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本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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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0 | 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及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 | 校车使用许可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校车法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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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1 |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驾驶证 | 市教育局 | 校车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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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 | 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 市教育局 | 校车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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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3 | 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 市教育局 | 校车法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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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4 | 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 市教育局 | 校车法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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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5 | 申请书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综﹝2009﹞1083号)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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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 | 合作协议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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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7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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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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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9 | 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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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0 |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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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1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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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2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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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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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3 | 申请书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综﹝2009﹞1083号)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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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 | 合作协议 |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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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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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6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章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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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7 | 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名单、简历及身份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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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8 |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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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9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实施高等专科教育、中等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实质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综﹝2009﹞1083号)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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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0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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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1 |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设立,提交筹设所需4项材料和设立所需3-5项材料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设立)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 法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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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2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法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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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3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法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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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4 | 筹设情况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二)筹设情况报告。 | 法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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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5 | 申请报告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变更与终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法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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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6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一式五份(需原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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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7 | 师资来源一式五份(需原件)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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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8 | 当地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一式五份(需原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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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39 | 电子光盘(材料及顺序要与纸质材料一致)一式一份(需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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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0 | 向市教育局提交的开办学校的申请书一式五份(需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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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1 | 拟建学校的设施、资金、校舍、场地、经费来源及有关证明文件一式五份(需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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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2 | 学校校长、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一式五份(需原件)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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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3 | 申请人证明文件一式五份(需原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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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4 | 学校章程一式五份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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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5 | 申请报告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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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46 | 学校章程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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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办学场所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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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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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制度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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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法定代表人资格、履历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法律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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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50 | 任职教师名单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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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财务人员名单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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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 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 规章 | 市教育局 | 参评单位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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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53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规章 | 市教育局 | 参评单位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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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国家体委第11号令,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规章 | 市教育局 | 参评单位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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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55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规章 | 市教育局 | 参评单位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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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56 | 表彰申报材料 | 对班主任及其它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表彰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教基[1998]4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及其它专职从事德育工作的教师应当按教师系列评聘教师职务。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政策要有利于加强学校的德育工作,要有利于鼓励教师教书育人。在评定职称、职级时,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实绩应做为重要条件予以考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高中阶段评选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可获得普通高等学校保送生资格。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的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 规章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表彰单位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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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57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于残疾人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辽宁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2号) 十七、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质量评估和通报、表彰制度,将特殊教育办学水平作为衡量各市、县(市、区)教育事业发展整体水平和基础教育强县建设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定期对特殊教育进行专项督导。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参评单位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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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58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辽宁省教育厅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关于评选2018-2019学年度辽宁省普通中小学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干部(辽教发〔2019〕4号) 市教育局关于评学本溪市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班级的通知(本教通字〔2019〕18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参评学生、所在学校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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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59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教育事业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453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参评集体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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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60 | 评奖申报材料 | 对教育经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十五条 对在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法规 | 市教育局 | 参评集体和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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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奖励 | ||||||||||||
61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正高级教师:(一)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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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2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正高级教师:(一)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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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3 | 班主任工作证明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二、业务条件正高级教师(二)承担班主任工作7年以上。高级教师(二)承担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一级教师(二)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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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4 | 中小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一基本条件(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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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5 |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盖章)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试行)》(辽人社〔2016〕54号)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须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称评定表、提供相关申报材料。《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72号)凡是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相关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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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6 | 身份证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一基本条件(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教研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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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7 | 学历证明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正高级教师:(一)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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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8 | 学历证明 |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正高级教师:(一)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15年以上,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工作5年以上。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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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69 | 论文(或著作、校本教材、课题)、公开课(或示范课、优质课)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高级教师(四)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论文,或有主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或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本人社〔2016〕119号)二、业务条件 高级教师:(三)教学业务精通。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课程标准,具有所教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讲授内容细致,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均高于教育质量要求。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一般应具有讲授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4)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并取得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论文,或有主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或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一级教师:(三)教学业务优良。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独立掌握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结合教学需要开展课外活动,积极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四)具备一定的教研能力。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参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或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或有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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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0 | 论文(或著作、校本教材、课题)、公开课(或示范课、优质课)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高级教师(四)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取得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公开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论文,或有主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或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溪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本人社〔2016〕119号)二、业务条件 高级教师:(三)教学业务精通。能够准确把握和使用教课程标准,具有所教学科的扎实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完整、讲授内容细致,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均高于教育质量要求。教学经验丰富,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根据学生成长规律和学科教学需要,组织开展课外实践活动。一般应具有讲授市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5)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能够发现并针对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提炼,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研究等方面有实际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并取得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出版过教育教学研究著作,或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与任教学科相关的论文,或有主持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或参与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承担重要工作任务。 一级教师:(三)教学业务优良。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所教学科课程体系,独立掌握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较为熟练地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教学效果较好,所教学科学生的学业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结合教学需要开展课外活动,积极参与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开发。一般应具有讲授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认定的公开课、示范课、优质课的经历。 (四)具备一定的教研能力。具有拓展专业知识和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的发展潜力,能够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参与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立项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创新成果,或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或有编写校本教材等教研工作经历。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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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1 | 获得的荣誉证书 | 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试行)》(辽人社[2016]55号)三、其他要求(三)中小学教师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入选国家和省重点人才工程、辽宁省优秀专家和省部级及以上模范教师、特级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正高级教师。乡村中小学教师获得的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可放宽到市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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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2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辽教发〔2004〕46号)二、学历、资历普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通过考核确定教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一年,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一年可确定为助理讲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累计从事本专业教学工作三年,可确定为讲师职务;获得博士学位可确定为讲师职务。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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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3 |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 辽教发〔2004〕46号)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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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4 |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盖章)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72号)凡是申报人员要如实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提交相关材料。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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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5 | 学历证明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 辽教发〔2004〕46号)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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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6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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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7 | 获得的荣誉证书、承担的课题(不是必备要件,但有可能会加分)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注重对公共课、基础课教师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业绩的要求。注重对专业课教师在解决生产技术、社会经济发展实际问题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技术应用能力的要求。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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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8 | 发表论文、著作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辽教发〔2004〕46号)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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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79 | 课时量证明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三、教学工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辽人社职〔2015〕31号) 一、相关政策说明 4.经广泛征求意见,根据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布局调整、招生规模变化以及各地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不均衡等实际情况,为加强中职学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中职学校教师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从今年起中职学校专兼职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条件中课时量要求和核定办法,按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原则,由各市教育局及主管部门指导各中职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课时量要求及核定办法要提交本校教职工大会通过、公示无异议后,省属中职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其他中职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市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的学校仍按原文件执行。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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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0 | 身份证 |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 《辽宁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条件具体要求》( 辽教发〔2004〕46号)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 基层单位、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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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1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 《《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教发〔2017〕4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学生、相关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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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2 | 诊断书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高中阶段) |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 (辽教发[2008]9号)规定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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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3 | 学籍异动申请 | 《辽宁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 (辽教发[2008]9号) | 规范性文件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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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4 | 电子版照片 |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 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 | 规章 地方性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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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5 | 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单位基本信息 |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年5月21日教育部令第16号) 第二十条测试等级证书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由省级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编号并加盖印章后颁发。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5月28日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规定的测试机构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颁发。 | 规章 地方性法规 | 市教育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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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86 | 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八条第八条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省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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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87 | 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省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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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88 | 户口簿 | 普通护照签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五十号)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法律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市级 |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89 | 房产租赁或者合同产权合同复印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2006年第86号令)第七条: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 规章 | 公安局 | 房屋产权部门、房屋所有人 |
| 市级 |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0 | 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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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1 | 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辽宁省政府令第199号)第七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三)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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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92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补领驾驶证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2016〕第139号)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 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市级 |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93 | 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 核发《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2012〕第124号)第五十条: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市级 |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94 | 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
| 同上 | 规章 | 公安局 | 房产局及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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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5 | 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 公章刻字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正)》(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175号令修订)第六条:经营刻字厂(店),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业人员有本地常住户口;(二)有必要合格的技术人员;(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规定的房屋建筑以及必要的防火、防盗安全设施。第七条:刻字厂(店)必须建立严格的承制、交接、保管、保密、销毁以及安全岗位责任等制度。公安部《关于规范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 地方法规 | 公安局 | 房产局及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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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6 | 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2011年588号令修订)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法规 | 公安局 | 房产局及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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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7 | 典当经 营许可证 |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 规章 | 公安局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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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8 |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第505号令)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 法规 | 公安局 | 场所所有人 |
| 市级 |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99 | 印刷经营许可证 | 印刷业登记备案(单位内部) |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2016年666号令修订)第七条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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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政权力 | ||||||||||||
100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466号令)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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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1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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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2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466号令)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法规 | 公安局 |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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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3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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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4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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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5 | 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455号令)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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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6 | 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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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7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交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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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8 | 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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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09 | 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生产厂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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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10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591号令)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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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11 | 单位的资格和业务性质证明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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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12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爆破作业项目合同备案 | 《辽宁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不需市级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还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及下列材料:(一)设计施工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二)委托单位出具的爆破作业项目合法性的证明材料;(三)设计施工单位制定的爆破作业方案;(四)负责本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资质证明;(五)需评估的爆破作业项目还需提供安全评估报告;(六)爆破作业项目自有或租用的民用爆破物品储存库安全评估报告。 | 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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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3 | 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 同上 | 规章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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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4 | 营业执照 | 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 《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2006年辽宁省政府令第199号)第七条 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二)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三)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第八条 锁具修理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禁止锁具修理经营者招用不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锁具修理活动。 | 规章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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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5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 同上 | 规章 | 公安局 | 劳动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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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6 | 营业执照 | 废旧金属收购业备案登记 |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1994年公安部令第16号)第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第五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收购废旧金属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有所在地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 规章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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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7 | 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 同上 | 规章 | 公安局 | 房屋产权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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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8 | 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户口。 | 同上 | 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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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19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备案登记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一条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规章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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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0 | 营业执照 | 寄卖业登记备案 |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旧货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公安厅文件,辽公通〔2007〕7号)从事寄卖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规章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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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21 | 保安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第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09第112号。第十六条 | 法规、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机关 | 省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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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2 | 师资人员学历等相关资格证明复印件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一条 申请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拟设立培训单位名称、培训目标、培训规模、培训内容、培训条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等);(二)符合《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管理人员和师资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 | 法规、规章 | 公安局 | 教育机构 | 省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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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3 | 拟设保安培训单位校舍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 同上 | 法规、规章 | 公安局 | 房屋产权部门及申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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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4 | 初中以上学历证书或毕业学校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三)初中以上学历;(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法规 | 公安局 | 教育机构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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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5 | 初中以上学历证书或毕业学校证明 | 保安员证核发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九条 申领保安员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三)初中以上学历;(四)参加保安员考试,成绩合格;(五)没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十条 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现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可以到当地公安机关政府网站上下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三)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法规 | 公安局 | 教育机构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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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6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64号令)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 法规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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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政职权 | ||||||||||||
127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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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28 | 保安服务许可证 |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公安部2010年第112号令)第二十六条 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与保安服务公司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依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开始提供保安服务之前30个工作日内向保安服务合同履行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服务项目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跨区域经营服务的保安服务合同;(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规章 | 公安局 | 公安局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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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行政职权 | ||||||||||||
129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同上 | 规章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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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30 | 法人资格证明 |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64号令)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 法规 | 公安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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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出入境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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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许可 | ||||||||||||
132 | 出生医 学证明 | 户口登记、注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父亲和母亲户口簿以及结婚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法规 | 公安局 | 卫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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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确认 | ||||||||||||
133 | 收养登记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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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确认 | |||||||||||||
134 | 结婚证 | 同上 | 法规 | 公安局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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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确认 | |||||||||||||
135 | 死亡医 学证明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法律 | 市公安局 | 卫生部门 |
|
| 县级 |
| 行政确认 | ||||||||||||
136 | 结婚证 | 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法律 | 市公安局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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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37 | 单位证明 | 同上 | 法律 | 公安局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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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38 | 退伍证 | 同上 | 法律 | 公安局 | 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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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39 | 学历证明(毕业证、报到证 | 同上 | 法律 | 公安局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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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40 | 人事(工作)档案 | 增加曾 用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规章】《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 法律、规章 | 市公安局 | 单位或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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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1 | 结婚证 | 同上 | 法律、规章 | 市公安局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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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2 | 单位证明 | 同上 | 法律、规章 | 市公安局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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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3 | 死亡医 学证明书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法律 | 市公安局 | 卫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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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行政确认 | ||||||||||||
144 | 结婚证 | 除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以外的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 法律 | 市公安局 | 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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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45 | 单位证明 | 同上 | 法律 | 公安局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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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46 | 退伍证 | 同上 | 法律 | 公安局 | 部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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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47 | 学历证明(毕业证、报到证 | 同上 | 法律 | 公安局 | 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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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职权 | |||||||||||||
148 | 人事(工作)档案 | 增加曾 用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规章】《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 法律、规章 | 市公安局 | 单位或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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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49 | 结婚证 | 同上 | 法律、规章 | 市公安局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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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50 | 单位证明 | 同上 | 法律、规章 | 市公安局 | 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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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 |
| 其他行政权力 | |||||||||||||
151 | 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部门规章 | 市民政局 | 建设部门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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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52 |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 | 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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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 公安消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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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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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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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同意接收证明 | 申请律师执业 | 《律师法》 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法律 | 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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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57 | 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 部门 规章 | 省司 法厅 | 执业机构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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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58 | 授权书 |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 部委规章 | 本溪市司法局 | 设立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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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59 | 授权书 | 司法鉴定机构延续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审核办理。延续的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 部委规章 | 本溪市司法局 | 设立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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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0 | 授权书 |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变更有关登记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负责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部委规章 | 本溪市司法局 | 设立部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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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1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 | 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 2019年度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 省级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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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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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土地使用证 | 施工许可前置要件 |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等相关材料 | 省级 | 住建局 | 自然资源局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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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3 |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注册证书、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证书。 | 施工许可前置要件 |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十一条第八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省级 | 住建局 |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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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4 | 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 | 施工许可前置要件 |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十一条第五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省级 | 住建局 | 施工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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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5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施工许可前置要件 |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十一条第九款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 | 省级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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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6 | 已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 | 施工许可前置要件 |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第十一条第四款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 | 省级 | 住建局 | 监理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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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7 | 道路产权单位同意证明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国家 | 住建局 | 申请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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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8 | 所在区环卫设施主管部门意见 | 拆除、关闭环卫设施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发布)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提交材料。 | 国家 | 住建局 | 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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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69 | 原环卫设施现状图及总平面图 | 拆除、关闭环卫设施行政许可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7月1日发布)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四条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提交材料。 | 国家 | 住建局 | 开发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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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70 |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 |
消防验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12〕119号)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国家 |
住建局 |
申请消防验收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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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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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71 | 1.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3.出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4.一名经纪人证或两名经纪人协理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办公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 |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住房部、发改委、人社部第8号令2011年4月1日)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本溪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2011年11月1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行业管理。设立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个月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金;(四)从事房地产咨询业务的,应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和规定数量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必须有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国家 | 备案登记机关 (住建局) | 申请机构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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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72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表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市级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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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 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审批 | ||||||||||||
173 | 人防警报拆除 | 人防警报拆除审批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规章】《本溪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规定》(1998年11月17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十条:对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应提出恢复计划,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 市级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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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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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警报拆除 | ||||||||||||
174 | (1).人防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 市级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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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75 | (2) 施工许可证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 国家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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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76 | (3)设计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国家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市住建局 |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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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78 | (4)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市级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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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79 | (5)质量检测报告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辽宁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检测实施细则 》(辽人防秘[2011]7号) 第三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人防工程在竣工验收前需经由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允许投入使用。 | 省级 |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检测机构 |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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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80 | (6)技术档案资料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国家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施工单位 |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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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81 | (7)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国家 | 本溪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施工单位 |
| 市县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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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防工程项目验收 | ||||||||||||
182 | (1)申请表 (2)规划许可证及规划定线图(3)绿地权属单位签署意见 (4)省厅前置要件审批清单目录中
| 城市占用绿地补偿费的征收和城市树木砍伐、移植补偿费的征收
| 《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0号发布。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29条;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经2012年1月5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 公布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补偿费。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恢复原状。第2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城镇树木。确因城镇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特殊需要移植树木的,应当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移植原因和株数应当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移植树木未成活的,应当补植相应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经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砍伐;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缴纳补偿费的,还应当缴纳补偿费:(一)经鉴定已经死亡的;(二)严重影响居住采光、居住安全的;(三)对公共设施运行安全构成威胁的;(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可能危及其他植物的;(五)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的;(六)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一次移植、砍伐三十株以上树木的,应当报市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国家 省级 |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 | 申请占用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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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征收 | ||||||||||||
183 | 钢瓶检验标记证明 | 办理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审批 | 省级确定的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 省级 | 运行中心燃气部 | 质监部门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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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84 |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 办理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省级确定的需提供的材料之一。 | 省级 | 运行中心燃气部 | 申报企业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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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185 | 居民身份证 | 公租房资格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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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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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86 |
户口簿或居住证 |
公租房资格审核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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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87 |
婚姻状况证明 |
公租房资格审核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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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88 |
低保证或低保边缘户证 |
公租房资格审核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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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89 |
收入证明 |
公租房资格审核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保障对象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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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90 | 个人房屋信息自助查询结果 |
公租房资格审核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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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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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确认 | |||||||||||||
191 |
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表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六、实施操作程序(四)单位要组织职工如实填写《本溪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表》,认真审查核定职工自然状况和住房情况,确定职工编制和财拨体制,无误后由单位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持相关材料报市房改办审批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职工所在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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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2 |
福利性住房情况证明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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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3 |
公示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六、实施操作程序(二)各单位将确定的本年度申领住房补贴人员的职级职称、工龄、福利住房及应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单位将带有主管领导签字,盖有单位公章的复制公示清样、公示照片(近照、远照各两张)一式二份,报送市房改办和市财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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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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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权力 | ||||||||||||
194 | 福利性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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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5 |
职工新购房手续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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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6 | 福利房已出售的,提交个人房屋信息查询结果或房屋户卡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屋产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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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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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7 | 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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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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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8 | 职级变化提供干部任免审批表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职工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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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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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199 | 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资格证、聘用手续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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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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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0 | 1993年以前全日制大专以上高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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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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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1 |
1999年以后军转人员提供部队房补表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本溪市住房分配货币化相关政策补充说明》(本房改[2013]6号)三、军队实施住房补贴制定以后转业人员,按其现任或相应职级核定住房补贴。购房领取住房补贴时,应在扣除转业时已按军队住房货币补贴政策领取的住房补贴(包括一次结清的基本住房补贴和按月计发的住房补贴)后,按核定住房补贴与已领住房补贴的差额计算应领住房补贴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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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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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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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2 | 离退休人员提供离退休证。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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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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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3 | 补贴职工本人去世的,提交房补继承公证书和继承人身份证、户口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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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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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4 | 离婚的,提交诉讼判决(调节)书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再婚的,提交结婚证。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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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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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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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5 | 《本溪市职工家庭住房情况登记表》 |
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核 |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2018年度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本财发[2018]43号附件:5.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要件说明 |
| 住房保障与房改事务部 |
职工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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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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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 ||||||||||||
206 | 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溪市政府令第141号)第八条第四款: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书面证明; |
| 房屋租赁服务部 | 原出租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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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07 | 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溪市政府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五款: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五)共有房屋共有人同意房屋出租的书面证明; |
| 房屋租赁服务部 | 房屋共有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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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08 | 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溪市政府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七款: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六)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需要提交委托书; |
| 房屋租赁服务部 | 委托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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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09 |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 《本溪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本溪市政府令第141号)第八条第七款: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原件到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七)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要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合法有效证明; |
| 房屋租赁服务部 | 委托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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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10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安全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
| 国家 | 本溪市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安全监督服务站 | 市场监督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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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类型 | ||||||||||||
1.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 省住建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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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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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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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 | 安责险承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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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 具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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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建设工程资金到位证明 | 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八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部门 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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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许可 | ||||||||||||
213 | 工程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 法律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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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许可 | ||||||||||||
214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 部门 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项目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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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审批 | ||||||||||||
215 | 机动车报废证明 | 客运车辆更新 | 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七条第一款,客运车辆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的强制报废。 | 部门 规章 | 运输管理部门 | 公安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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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行政许可 | ||||||||||||
216 |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的证明 | 办理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 行政 法规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申请 企业 |
| √ | √ |
| 行政许可 | ||||||||||||
21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农药广告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法律 | 市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 |
| 是 |
|
| 行政许可 | ||||||||||||
218 | 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法律 | 市农业农村局 | 申请人 |
| 是 |
|
| 行政许可 | ||||||||||||
219 | 有效期内专业管线定线地形图 |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300号) 第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有关图件; | 法律
| 自然资源部门 | 建设 单位 |
| √ | √ |
| 行政 许可 | ||||||||||||
220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 市级 | 行政审批科 | 县、区及市级药品监督执法科室 |
| √ |
|
| 行政许可 | ||||||||||||
221 | 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证明 |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情形的; | 市级 | 行政审批科 | 企业自我声明 |
| √ |
|
| 行政许可 | ||||||||||||
222 | 无未结案件证明 | 申请器械经营许可证变更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因违法经营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或者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但尚未履行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许可,直至案件处理完毕。 | 市级 | 行政审批科 | 县、区及市级器械监督执法科室 |
| √ |
|
| 行政许可 | ||||||||||||
223 | 遗失声明 | 申请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发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市级 | 行政审批科 | 企业提供媒体声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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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24 | 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证明 | 药品经营企业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第十八条:申请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填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同时报送以下资料:(三)企业非违规经销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 | 市级 | 行政审批科 | 企业自我声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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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25 | 符合小作坊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规定的审查标准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地方性 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
226 | 房地产使用证明 | 办理工商登记 | 《辽宁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暂行规定》(辽宁省政府令290号) 第五条: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住所,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出具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属于非城镇房屋的,提交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乡(镇)政府依法出具的证明。 | 部门 规章 | 市场监管部门 | 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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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27 | 符合小餐饮许可的法定要求及《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市监发〔2018〕2号)所附《小餐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中规定的“法定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辽宁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审查标准,并应提交1.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书;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可实现在线核验的审批机关无需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3.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示意图;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地方性 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
| √ |
| 行政 许可 | ||||||||||||
228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收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资料 | 制定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政府定价行为规则》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机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 国家 | 本溪市发改委 | 相关单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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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权利 | ||||||||||||
229 | 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定价请示文书,企业财务报表。 | 证明经营者真实性、合法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7号《政府定价行为规则》第十条:定价机关制定价格,可以要求机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制定价格所需的资料。 | 国家 | 市发改委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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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它权利 | ||||||||||||
230 | 社区开具的是否享受社保补贴的证明 | 确定享受社保补贴的时间 | 《辽宁省关于对大龄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援助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15号) | 规范性文件 | 人社局 | 参保人员所在社区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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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31 | 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证明 | 用于发放遗属待遇、证明领取待遇人员无业、非低保 | 辽社险函[2015]79号 | 规范性文件 | 人社局 | 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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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32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丧葬费继承或遗属待遇 | 辽委办发[2013]29号 | 规范性文件 | 人社局 | 乡镇社区街道办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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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33 | 关系证明材料 | 遗属资格认定 | 劳动部第20号令 | 部门规章 | 人社局 | 参保人员所在原单位 |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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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 | ||||||||||||
234 |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办理保安服务许可证 | 依据《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12号。 第二章,第九条,第三款“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建立、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 | 部门 规章 | 公安机关 | 保安公司拟任主要领导的原单位 | √ | √ | √ |
| 行政许可 | ||||||||||||
235 | 场地使用证明 | 办理大型群体性活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三条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行政 法规 | 公安机关 | 场地所有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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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36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 部门 规章 | 公安机关 | 属地派出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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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37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六款“……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 机关 |
| √ | √ |
| 行政许可 | ||||||||||||
238 | 无刑事犯罪证明 | 办理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六条第六款“……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公安 机关 |
| √ | √ |
| 行政许可 | ||||||||||||
239 | 社会团体住所证明文件 |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三章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三)有固定的住所。 | 行政 法规 | 民政部门 | 房产部门 |
| √ | √ |
| 行政许可 | ||||||||||||
240 |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未受到停业处罚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二款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司 法厅 | 市司法局、市 律师袁协会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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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1 | 分所负责人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 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 部门 规章 | 省司 法厅 | 市司法局、市 律师袁协会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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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2 | 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经历证明 |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部门 规章 | 省司 法厅 | 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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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3 | 律师未受停止执业处罚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 部门 规章 | 省司 法厅 | 市司法局、市 律师协会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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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4 |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 部门 规章
| 省司法厅 | 原执业机构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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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5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 | 部门 规章 | 省司法厅 | 原执业机构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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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6 | 台湾居民身份证明公证 | 台湾居民在大陆申请从事律师职业 | 《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规范性文件 | 省司法厅 | 公证机构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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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7 | 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证书 | 技术职务资格证明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部门 规章 | 财政部门 | 人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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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8 | 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 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五)企业主要人员社保证明文件复印件; | 部门 规章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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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49 | 环保证明 |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2.《单一饲料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 部门 规章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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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0 |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涉及微生物原料的) | 单一饲料生产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67号,1.《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 部门 规章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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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1 |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8月28日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6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5号予以修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 | 部门 规章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品种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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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2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农药广告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附件2第25项农药广告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农药广告内容审查下放至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 法律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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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3 |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 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一条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 法律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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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4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 第二十九条 4、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 部门 规章 |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 设施设备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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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 部门 规章 | 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 设施设备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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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6 | 提供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 办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近3年未发生二级以上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 行政 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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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证明 | 办理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培训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无违反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行为。 | 行政 法规 | 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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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 ||||||||||||
258 | 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十五条 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并附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 部门 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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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 | ||||||||||||
259 | 具备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的法定条件 | 办理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四十一条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年 第26号)所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五条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还应按照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可自行检验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企业具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具体要求见表A.3。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见表B.1、表B.2和表B.3。 | 行政 法规 | 市场监管部门 |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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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