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拟定财务会计等方面的法规、条例;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并对税收监督检查;掌握和
执行财政分配政策。
二、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市财政、税收计划;编制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执行市人大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组织财政收支;编制和审查年度预、决算;管理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三、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分配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管理全市国有、集体、外经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农业财务会计工作;管理支农周转金;负责农业综合开发。
四、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拟定我市各种开支标准和增加支出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政府采购,控制社会集团车辆购买;管理全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和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全市基本建设资金和城市建设资金;管理政府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全市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
五、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指导财产评估业务。
六、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各项会计制度法规;制定和健全我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及其他综合性法规;主管全市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七、参与研究制订政府金融、保险、税收、债务等各项政策;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涉外财政、税收、债务的国际业务;管理和监督政府内、外债务;管理全市财政资金和国有债权追索;管理全市住房资金和各种国债的发行及财政证券业务。
八、参与我市宏观经济决策和管理;参与基本建设投资、工商、劳动、物价、外贸、科技、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项改革;运用财政、税收等经济杠杆,对全市的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九、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处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科学研究和财政教育规划,组织全市财政干部及财务会计人员培训;开展财政调研、会计咨询、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