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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政府法制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政府法制建设规划,研究拟定市政府立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承办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各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审核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办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四、办理市政府规章报国务院、省政府、省人大、市人大备案及各自治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报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五、清理、修改、废止、编纂市政府规章;编辑出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汇编。
  六、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做好指导、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实施。
  七、受市政府委托,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自治县、区政府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并监督纠正有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八、拟定有关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自治县、区政府行政违法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市政府行政诉讼事务。
  十、指导各自治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承办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
  十一、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指导各自治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所属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
  十二、编辑、出版和发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公报》。
  十三、负责市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工作,负责提供WTO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咨询服务。
  十四、代管本溪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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