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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产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全市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住宅产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住宅产业化政策,负责住宅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及住宅部品开发、推广、认定工作。
    三、负责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专项住房发展规划、价格测定和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和廉租住房工作。
    四、负责全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指导房屋管修工作;对全市房管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等级评定和业务培训;组织全市房产行业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纠正处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和销售面积测量计算及房屋权属转移、转让、交换、抵押、典当、租赁和价值评估等工作;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资质审查,对中介服务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七、负责国有直管房产和城市国有非住宅房产的经营管理。对公有住房、国有房产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实行直接或委托管理。
    八、负责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房屋安全技术鉴定、等级评审;指导监督危险房屋日常监控、排险加固、修缮治理,提出翻建改造意见。
    九、负责全市物业行业管理和住宅小区的行政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参与新建住宅小区环境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指导监督旧住宅小区改造和环境建设项目,建立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收缴和使用。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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