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工作
一、工作职责
办理国家赔偿案件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三、工作环节和流程
(一)确认违法流程
申请人提出确认违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受理--责承该行为的业务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调查--调查部门书面提出初步确认意见--法制部门审核(填写《受理确认违法审批表》--理赔工作委员会批准(制作(确认违法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二)国家赔偿流程
对于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违法的案件,申请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受理--责承有关部门查证--查证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法制部门审核--理赔工作委员会审批--做出赔偿决定。
(三)国家刑事赔偿复议流程
申请人对国家刑事赔偿数额有异议,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做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四、工作时限
1、对于确认违法申请,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限期补正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负责违法行为申请事项调查的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初步结论。
3、确认违法行为申请人自接到《确认决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4、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在接到国家赔偿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5、负责查证国家赔偿事项的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问题提出初步意见。
6、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国家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或不予赔偿决定。
7、赔偿申请人对刑事赔偿决定或不予刑事赔偿决定不服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8、上级公安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9、上级公安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五、办事结果
对于不予确认违法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对行政赔偿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工作
一、工作职责
依法受理和调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公安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和《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工作环节和流程
公安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告知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提出复议申请(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受理--调取有关证据并要求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和实体进行全面审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向复议申请人和办案单位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告知相应权利。
四、工作时限
1、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五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七日之内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3、决定受理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七日之内向办案单位下达《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提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5、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书》之日起:
(1)对治安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5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呈请延长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对其他行政案件,应当在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呈请延长期限,但最多不能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6、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五、工作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并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过错责任。
劳动教养审批工作
一、 工作职责
市公安局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审批劳动(收容)教养案件,并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做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二、工作依据
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工作环节和流程
(一)劳动教养的审批流程。
1、县级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办案人员侦查、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制作《审核报告》)--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合议(制作《合议笔录》)--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决定(制作《审议纪要》)--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执行。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办案人员侦查、调查终结提出处理意见(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合议(制作《合议笔录》)--本级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决定(制作《审议纪要》)--呈报单位执行。
(二)院外执行审批流程。
1、被劳动教养人在被投送劳动教养执行场所执行前,其本人、家属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实--县级公安法制部门审核--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批--呈报单位送达申请人。
2、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在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收到所外执行申请的,应当在决定劳动教养的同时做出是否同意所外执行的决定。
四、工作时限
1、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在三日内审核完毕。
2、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合议劳动教养案件,应当在三日内合议完毕。对于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五日内调查完毕。
3、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二日内做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4、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以本级劳动教养委员会的名义做出劳动教养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呈报单位。
5、呈报单位应当在二日内,将《劳动教养决定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其家属和被侵害人。
6、呈报单位应当在送达《劳动教养决定书》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将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指定的劳动教养场所执行。
7、被批准劳动教养所外执行的,呈报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将《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送达被劳动教养人员的单位和居住地派出所
8、。被劳动教养人员投送场所执行后,呈报单位应当在七日内,将劳动教养场所签收的回执送原审批机关。
五、办事结果
以《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所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将办事结果向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宣布。
被劳动教养人员对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或者辽宁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