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代表市政府向部分市直企业派出监事会;审核监事会向市政府提交的监督检查报告,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六、对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组织收缴,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草案;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纠纷调处等。
七、依法对县(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八、具体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
九、承办省国资委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