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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1、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2、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3、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4、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5、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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