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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标准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GB 3838-88《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和GB 12941-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同时废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域。

2 引用标准

本标准表4和表5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和规范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1、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2、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3、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4、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5、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了基本项目和特定项目不同功能水域的标准值。

4.1 满足地表水各类使用功能和生态环境质量要求的基本项目按表1执行。

4.2 控制湖泊水库富营养化的特定项目按表2执行。控制地表不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的特定项目按表3执行。

5 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应选取单项指标,分项进行达标率评价。

5.2 对于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体,应分水期进行达标率评价,所使用数据不应是瞬时一次监测值和全年平均监测值,每一水期数据不少于两个。

5.3 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氨氮、氰化物、总汞、砷、铅、六价铬、镉十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均应达到100%。

5.4 其它各项指标丰、平、枯水期水质达标率应达到80%。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导致的下述物质;

a.能形成令人感观不快的沉淀物的物质;

b.令人感官不快的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等;

c.产生令人不快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物质;

d.对人类、动植物有毒、有害或带来不良生理反应的物质;

e.易滋生令人不快的水生生物的物质;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升≤1

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6.5~8.5

6~9

3

硫酸盐(以SO4-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以C1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0.05

1.0(渔0.1)

1.0(渔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氮

0.5

0.5(渔0.05)

1(渔0.05)

2

3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

0.1

0.2

0.2

14

高锰酸盐指数

2

4

8

10

15

15

溶解氧

饱和率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

20

30

4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硒(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0.05

0.05

0.05

0.1

0.1

21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氰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0.002

0.002

0.002

0.01

0.1

27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粪大肠菌群(个/L) ≤

200

1000

2000

5000

10000

30

0.5

0.5

0.5

1.0

1.5

31

硫化物

0.05

0.1

0.2

0.5

1.0

单位:mg/L

表2 湖泊水库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分类

标准值

项目

1

总磷(以P计) ≤

0.002

0.01

0.025

0.06

0.12

2

0.04

0.15

0.3

0.7

1.2

3

叶绿素a ≤

0.001

0.004

0.01

0.03

0.065

4

透明度(m)

15

4

2.5

1.5

0.5

表3 地表水Ⅰ、Ⅱ、Ⅲ类水域有机化学物质特定项目标准值

单位:mg/L

序号

标准值

序号

标准值

1

苯并(a)芘

2.8×10-6

21

六氯苯

0.05

2

甲基汞

1.0×10-6

22

多氯联苯

8.0×10-6

3

三氯化甲烷

0.06

23

2,4-二氯苯酚

0.093

4

四氯化碳

0.003

24

2,4,6-三氯苯酚

0.0012

5

三氯乙烯

0.005

25

五氯酚

0.00028

6

四氯乙烯

0.005

26

硝基苯

0.017

7

三溴甲烷

0.04

27

2,4-二硝基甲苯

0.0003

8

二氯甲烷

0.005

28

酞酸二丁酯

0.003

9

1,2-二氯乙烷

0.005

29

丙烯腈

0.000058

10

1,1,2-三氯乙烷

0.003

30

联苯胺

0.0002

11

1,1-二氯乙烯

0.007

31

滴滴涕

0.001

12

氯乙烯

0.002

32

六六六

0.005

13

六氯丁二烯

0.0006

33

0.000019

14

0.005

34

对硫磷

0.003

15

0.1

35

甲基对硫磷

0.0005

16

0.01

36

马拉硫磷

0.005

17

二甲苯

0.5

37

0.0001

18

0.03

38

敌敌畏

0.0001

19

1,2-二氯苯

0.085

39

敌百虫

0.0001

20

1,4-二氯苯

0.005

40

阿特拉津

0.003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特定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水环境质量确定,作为基本项目的补充指标。

6.2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功能要求,提出所辖水域水环境功能类别分方案,划分功能类别,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管理。

6.3 排污口所在水域划定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混合区外水域使用功能。

6.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7 水质监测

7.1 监测项目的采样布点及监测频率应符合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7.2 本标准基本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4执行,特定项目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5执行。

表4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分析方法

序号

基本项目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1

水温

温度计法

 

GB 13195-91

2

pH

玻璃电极法

 

GB 6920-86

3

硫酸盐

重量法

10

GB 11899-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主

0.4

GB 13196-91

铬酸钡光度法

8

1)

4

氯化物

硝酸银滴定法

10

GB 11896-89

硝酸汞滴定法

2.5

1)

5

溶解性铁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3

GB 11911-89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0.03

1)

6

总锰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0.02

GB 11906-89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1

GB 11911-89

甲醛肟光度法

0.01

1)

7

总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