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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能
 
  市环保局设有5个机关处室、7个局属事业单位。分别是局办公室、人事法规处、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理站、市环境宣教中心、市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地质遗迹自然保护区办公室、市清洁生产中心/环境信息中心、市环保产业办公室。其中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是:计划财务处、监督管理处、污染控制处、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机动车尾气监测监理站。  
  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1、组织拟定党委年度工作方案,提出工作目标,活动计划,经审定后组织实施,并作为局党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廉政建设,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领导和组织机关及直属单位开展活动。  
  3、负责机关党委和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主持党委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换届选举,完善党委的各项工作制度,定期主持召开党委会,党支部书记会、党员大会等。  
  4、在局纪检组指导、安排下,具体抓好环保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及案件的处理工作,对系统内出现的违章、违纪现象和个人实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5、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检查“三会一课”制度的执行情况。  
  6、领导和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督促工会、共青团、妇联围绕局的中心工作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活动。  
  7、做好统战、民族、对台等项工作。  
  8、协助局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本职位在工作中与市委、市纪委、市直机关党工委、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接触密切,要求定期向市直机关工委、局党组汇报、请示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处理问题慎重准确,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定不移。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杨光)
  办公室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和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局系统各单位相关业务工作。  
  2、对局系统各部门、各单位落实上级指示和本局工作计划、决定进行督察,对重要工作进行督办。  
  3、负责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和由局召开的大型会议的筹备工作,并督促检查会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4、负责拟定局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组织起草全局综合性文件、材料和领导重要讲话;审核以局名义发出的文稿。  
  5、负责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状的制定、监督检查。  
  6、负责本局环保系统的政务信息工作,组织编写本溪市环境保护年鉴、大事记。  
  7、负责文稿打印、印鉴管理、文件收发、保密、档案、办公自动化、保卫、消防等工作。   
  8、负责拟定机关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9、负责全局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  
  10、负责全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 任:富小钟)
  人事法规处工作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人事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负责干部的调配、任免等一系列人事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  
  3、负责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晋升、任免工作;  
  4、负责干部队伍的建设及组织各类人员培训工作;  
  5、负责全局机构设置及编制的审核报批工作;  
  6、负责全局出国人员的政审管理工作;  
  7、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军转干部的接收、转正定级、安置工作;  
  8、负责全局各类人员的劳动工资晋升、管理、统计汇总工作;  
  9、负责全局人事、专业技术干部的档案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局的年度考核以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工作;  
  11、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聘任管理工作;  
  12、组织拟定专项环保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负责环保工作的行政听证和复议等工作;  
  14、负责环保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  
  15、负责全系统环境执法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16、负责开展环境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17、负责老干部的管理工作,及时落实上级下达的有关离退休干部政策;  
  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处长:刘守臣)
  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市本级下一年度环保治理项目指南(建立项目库和专家库),根据排污费资金额度编制年度环保治理项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示范推广、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市本级环境保护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规划执行情况;  4、负责辽河流域、鸭绿江流域污染治理;  
  5、负责协调全局招商引资及涉外交往工作。           (处长:祝燕凯)
  监督管理处工作职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协助国家和省监督检查《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2、参与全市规划中环境保护篇章的编制,负责组织实施对规划和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3、参与省级以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组织市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4、负责市政府公共审批大厅的窗口受理工作,做好审批一站式服务,按建设项目审批公开制度承诺时限做好审批大厅的受理和现场勘查等系列工作。  
  5、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审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的环境保护篇章,组织建设项目环保工程验收;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的执行。  
  6、检查国家、省、市建设项目环保设施工程质量进度 ,查处建设项目在施工建设及试生产运行中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7、监督、检查、指导县区环保局开发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 生态环境保护  
  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自然保护和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政策,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与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近期计划;  
  3、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示范区、特殊生态功能区、水源保护区。  
  4、拟定本地区生态环境和乡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5、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生态恢复整治工作。  
  6、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协调小城镇环境建设。 
  (三)、环境科研和监测  
  1、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科技、环境监测方面的法规、标准,组织拟定本地区环境科研、环境监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全市环境保护科研项目。  
  2、负责环境科技人员培训、编制培训计划。  
  3、组织制定环保产业技术政策,参与编制环保产业规划,开展和推广环保标志工作,负责环境标志认证、环境产品认定。                   (处长:李玉实)
  污染控制处工作职责
  1、 负责国家、省关于大气、废水、废渣、噪声、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各项环保法规、政策、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2、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及放射源污染的防治工作。  
  3、 认真贯彻国家、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4、 组织落实《关于本溪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负责监督协调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5、 编制本溪境内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各行业水污染防治工作。  
  6、 负责全市饮用水源的管理协调工作,负责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负责监督管理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的贯彻落实。  
  7、 负责组织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的下达、考核及发放排污许可证工作。  
  8、 负责低空污染整治工作,结合我市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  
  9、 组织环保模范企业考核及申报工作。  
  10、 负责协调解决跨省、市水污染防治规划,处理跨省、市水污染纠纷。  
  11、 负责放射性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管工作。  
  12、 参与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的编制工作,参与环保治理工程项目的最终验收和“三同时”项目的预验收。  
  13、 整理和移交环境监督管理方面的档案。  
  14、 负责对县、区、局属事业单位有关环境监督管理的业务指导。  
  15、 负责组织环境统计年报的协调指导工作。  
  16、 负责组织县区环境保护“百分考核”指标的下达、考核及验收评定工作。  
  17、 完成局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              (处长:张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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