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三定”改革方案所确定的职能:本溪市环境保护局是本溪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依法对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发展。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负责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编制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三、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四、负责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以及企业上等级的环保考评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以及城市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五、负责征收排污费和环境资源补偿费,管理监督环保专项治理资金和综合治理资金的使用。
六、负责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和环境监测工作;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组织实施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负责全市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社会各界参与环境保护。
八、负责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对县区环保部门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行政复议工作;办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案、议案、建议的调查处理和办复工作。
九、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登记和群众投诉工作;负责辖区内污染纠纷、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饮用水源的水质保护工作,依法对水源保护区内的违反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十一、负责组织制定环保产业技术政策,参与编制环保产业规划,指导和推动全市环保产业的发展。
十二、负责全市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有机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工作,参与协调我市有关的环境保护国际活动。
十四、负责本溪市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的各项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十五、指导、协调各县(区)环保部门的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