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1]55号)和市委决定,设置中共本溪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本溪市监察局,合署办公,在市委、市政府和省纪委、监察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市直机关各部门、各县、区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理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县、区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本级和下级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直属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考察各县、区纪委领导班子和监察局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对市直各部门纪检监察机关非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组织和指导全市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全市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工作,履行市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职责。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