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
一、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机关工作;
二、拟定局工作制度、工作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
三、负责领导指示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秘书事务及接待联络工作;五、负责局新闻宣传工作,收集和编发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局机关的财务、保卫、保密工作;管理本局国有资产。
人事教育处
一、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人事、教育工作;
二、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干部任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工资管理、机构设置等工作;
三、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核工作;
四、承办局机关及事业单位干部录用、奖惩、退休、退职等工作;
五、负责全局系统的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工作。
养老保险处
一、拟定全市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二、提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调整方案;
三、拟定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
四、贯彻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帐户管理和基金管理政策;
五、贯彻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标准和退休待遇调整政策;
六、贯彻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因病非因公致残职工待遇政策;
七、组织企业开展年金工作;
八、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
劳动关系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一、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法规、政策;
二、处理管辖内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管理仲裁员和仲裁庭;
三、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咨询和有关问题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集访和突发性事件;
五、完成上三级和局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
六、受理职工群众对劳动政策、法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负责全地区各类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和管理工作;
八、督促检查企业建立厂规厂纪,负责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和违纪职工处理的备案工作;
九、负责外省、市职工和两地分居职工转移的审批及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随军家属等政策性安置工作;
十、监督企业职工档案管理;
十一、负责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培训处
一、综合管理全市职业培训工作,制定职业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法规;
二、综合管理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审批技工学校的新建及撤销,社会办学机构的新建与撤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成立与撤销,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审批,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技工学校招生、技工学校教师初、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招生广告、毕业证书的核发、教师上岗证书的审核。
工伤失业保险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我市工伤保险政策;
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开展工伤认定;
三、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国标)、《职工十种常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省标),开展劳动能力鉴定。
规划工资处
负责全市企业和用人单位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与微观指导工作,以及全市机关企事业劳动统计工作。
医疗保险处(市公务员医疗补助办公室)
一、拟定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主要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规则和政策;
三、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
四、负责市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工作。
党委工作部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拟定全局组织和宣传工作计划、规划并负责实施;
二、负责组织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的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各党支部委员会的改选、换届和增补工作;
三、负责指导各党支部开展"三会一课"等各项党的组织生活;
四、对全局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发展工作进行指导;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局民主评议党员和"两先两优"评选表彰工作;
六、负责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负责全局党组织情况和党员队伍的统计分析工作;
七、负责对职工、群众的思想调研工作;
八、负责党委中心组和检查指导各党支部的理论学习工作;
九、负责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十、负责局共青团工作;
十一、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纪检监察处
一、负责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和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
二、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要求和各项廉政规定;
三、指导、检查局机关处室、局直属单位的廉政建设工作和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行风建设工作;
四、接受处理涉及劳动保障系统有关行风建设方面的群众投诉和涉及公务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关不廉政问题的举报信件;
五、及时查办局机关公务员、局直属单位县处级以上 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和全市劳动保障系统的不正之风案件;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和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市纪委、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党委及领导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