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政务公开>>部门职责
 
本溪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起草全市民族、宗教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民族、宗教理论和政策等重大课题研究,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并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办理并监督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负责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的鉴定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宜。
  四、组织和承办全市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和指导民族自治县逢十周年庆祝活动。
  五、调查了解民族地区经济运行情况,研究并提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协助推进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指导和协调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工作。
  六、负责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教育、科技、体育、卫生等社会事务方面的特殊情况和全市宗教事务情况的调查研究,提出制定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与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朝鲜族语言文字工作,普查整理少数民族古籍,承办全市性少数民族文化和体育活动。
  七、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人士的政治安排;管理各少数民族群众性组织。
  八、负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团体合法权利和教职人员正常教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违法宗教活动;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活动,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核,并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团结宗教人士,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动员信教群众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
  十、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协助或协调的各项事务;协调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指导各宗教团体开展国际友好往来。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