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农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农业、农垦、农机、农村能源各业生产,协调解决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源价格及农业财政价格的政策建议。
四、研究提出深化全市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按国家和省要求,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指导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五、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全市菜篮子工程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民经济信息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负责全市生态农业建设;组织开展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和小康建设;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全市农业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筛选及实施;组织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和指导农业科技学会和农民技术学会工作,组织全市农业科技人员初、中级职称评定工作。
八、组织实施农业有关产业产品及绿色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指导种子、农药、化肥等质量监测、鉴定和执法管理工作。
九、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鉴定和认证管理;指导农机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对全市农机行业交易市场进行行业指导。
十、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各项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农业行业财务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