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落实国家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制度;参与制定财经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办理各县、区审计规章的备案审查;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各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经济调控措施和加强管理的建议。
三、依据有关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直各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务收支。
3.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4.市本级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5.市政府部门管理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市内的援助、贷款项目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财务收支。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长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组织对市属国有大型企业、重点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议的复议申请。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定,对市重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其他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配合有关部门调查经济大案要案。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和省审计厅、国家审计署统一组织的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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