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监督执行。
二、领导县(市)、区药品管理局(分局)工作。
三、负责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药包材注册证进行审查,核发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
四、负责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审查,负责核发一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五、监督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经营质量和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规范。
六、对药品、医疗器械、药包材的法定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
八、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
九、实施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资格认证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的审查工作。
十、对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综合协调、组织监督、并牵头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十一、承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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