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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本钢供暖公司继续收取停供费问题
来信人 林** 来信日期 2024-09-11
信件索引号 202400652
信件内容
本钢供暖公司继续向停供用户收取停供费,这项收费应该算典型的乱收费,是不合理的,所以省内很多城市比如沈阳已经停收,但本钢供暖公司还在收,且他们把收费责任推给市政府,回答是市政府要收的。希望市政府有关领导过问一下这件事,是否有必要把这件事提到议事日程上,研究一下,是否也跟省内其他城市一样,停止这项收费。谢谢!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本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回复日期 2024-09-13
办理结果

您提出的关于《本钢供暖公司继续收取停供费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收取基础热费的成因

1、采暖费是由燃料、水、电、人工费、供热设施折旧费、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组成,无论用户是否用热,供热设施折旧费用都要发生,部分用户停止供热后,由于户间传热和热辐射效应,导致相邻的房屋供暖温度下降,为使受影响的房屋供暖温度达标,供暖单位要采取提高供暖温度、调整供暖参数及其他方法,确保相邻住宅温度达标,无形增加了企业成本。

2、经调查,2023-2024年度采暖期,我市主城区整体停供率近18.4%,存在入住率低,停供率高的情况,造成正常供暖用户供热能耗远超标准值,不仅给企业效益造成一定的损失,也使正常交费用户室温受影响非常明显。

3、我市地理环境特殊,多为山区且高低差大,极大的增加了供热设施施工难度,供热设施投资较大,运行调节复杂,近几年来即使供热企业供成本上涨,热费也没有随之变化

二、收取基础热费的依据

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收取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但不得超过按照供热面积交纳热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本溪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热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年度10月10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并交齐15%的基础热费。一些北方供暖的其它省市也有收取停供基础热费的情况,如北京、黑龙江大庆收取30%的基本热费,吉林长春、吉林、白山、黑龙江哈尔滨等市收取20%的基本热费。

三、取消基础热费的建议

鉴于政策的连续性、平稳性,目前不宜取消基础热费这一政策。但我局会密切关注您的建议及部分群众的呼声,积极向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