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溪湖区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
申请人:刘兆发身份证号码:210503196908112719,
住址:溪湖区火连寨镇寨西路9号9-2 电话:13842455907
被申请人:溪湖区人民政府
申请事项
请求溪湖区人民政府认真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保障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职责。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作为火连寨村的合法村民,其承包地在2022年6月被溪湖区“平改立”工程征收。然而,工程现已经竣工并通车,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申请人能得到合法的安置补偿。
三、申请人的诉求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征地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提出以下诉求:
1. 被申请人做为该项目征收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确保中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被申请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保障补偿安置方案的正确实施和给予申请人合理的补偿安置。
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1. 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享有依法获得合理补偿的权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法实施条例》、火连寨街道“平改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等规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被征土地面积的80%土地安置补偿款。
2.被申请人应当尽快解决申请人的补偿安置问题,恢复正常生活。
五、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申请人作为征收主体,具有以下法定职责:
1、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报上级政府审批。
2、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安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补偿安置协议。
3、依法支付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款,并提供合理的安置条件。
4、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5、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出申请,请求贵机关依法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刘兆发
2024年9月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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