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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微信支付被无理限制使用
来信人 吴** 来信日期 2024-11-19
信件索引号 202400035
信件内容
2024年10月8日 上午10点15分本人接到文书编号:(2024) 辽0503执保424号,微信账户被溪湖区人民法院无理限制使用。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请立即解除该账户使用限制,让法律能够在阳光下运行。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溪湖区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4-11-20
办理结果

关于微信账户查封问题情况说明

接到诉求人关于微信账户被限制使用的信访信息后,溪湖区法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电话联系诉求人,核实到该诉前保全案件在诉前保全查封之后未起诉,目前已经解封。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