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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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 微信支付被无理限制使用 | ||
来信人 | 吴** | 来信日期 | 2024-11-19 |
信件索引号 | 202400035 | ||
信件内容 |
2024年10月8日 上午10点15分本人接到文书编号:(2024) 辽0503执保424号,微信账户被溪湖区人民法院无理限制使用。在本人未收到书面裁定书,电话,短信的情况下,限制账户,执保是用于已审批案件而执行,网络仲裁中有违法程序的仲裁不予支持。即便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请立即解除该账户使用限制,让法律能够在阳光下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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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 已公开 | 办理状态 | 已办结 |
办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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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部门 | 溪湖区人民政府 | 回复日期 | 2024-11-20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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