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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来信情况
信件标题 取暖费减免问题
来信人 石** 来信日期 2024-12-03
信件索引号 202400066
信件内容
尊敬的民政局低保负责领导您好,我叫石玉波家住平山区新路社区,是个低保供养人员已经四年有余,今年十月复查伤残鉴定三级,取暖费减免没有赶上,现在供暖单位二次通知如果年底不交取暖费会断供,想请求民政局低保领导帮我解决减免问题,现在我生活全部支出都靠低保费,实在没有能力去交这个费用,恳请领导帮帮我。
公开状态 已公开 办理状态 已办结
办理结果
回复部门 平山区人民政府 回复日期 2024-12-04
办理结果

市民您好:

         来信收悉,关于您信中反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本民规发{2024}2号文件,本溪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的通知

1、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对象包括10月底在册以及在采暖期中(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下同)新纳入的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分散供养德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下同)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对确无自有住房、长期靠借(租)他人房屋(含公租房)居住,且未能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采暖补贴的取暖救助对象家庭,其中,居住在集中供暖地区的,实行集中供暖救助。

2、采暖期新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的困难家庭取暖救助工作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实施,对符合集中供暖救助条件德困难家庭,各县(区)民政部门凭困难家庭提供的采暖费缴纳有效凭证,按规定给予救助;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