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不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法人或自然人(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及其他境外设置申请人应符合国家其他专门规定),可向我区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负责审批的医疗机构有: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不设床位的综合门诊及专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申报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三)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四)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五)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
(七)专家评审意见表x张、专家评审记录1张(局里填写);
(八)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名录;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医护技人员身份证、毕业证、技术职称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护士资格证书、药师资格证书、聘用合同;设置中药饮片和成药柜的,须配备1名具有中药士以上职称的中药人员。
(九)卫生技术人员健康体检证明原件(市中心医院、市金山医院、市铁路医院);
(十)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一)选址报告;
(十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注:房产如属租赁,应同时提交租赁合同;
(十三)医疗机构经营场所建筑设计平面示意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十四)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制作成展板上墙)及医疗技术操作规程(装订成册留存);
(十五)提交所有器械、设备清单和药品种类清单;
(十六)生活饮用水供给方式,污水、污物、粪便及医疗废物处理方案;
(十七)污水处理槽照片资料(口腔类别及设置口腔科医疗机构必备);
(十八)与本溪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本溪市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15041448269魏运娟),一年之内的检测报告(以上,一个月内补齐。);
(十九)设置单位为企业的,请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备注: 所提交的材料须按以上材料的内容、顺序准备,一式一份;所有复印件均用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