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保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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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局权责事项目录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强制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国务院令第646号)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市国家保密局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有证据证明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对于收缴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
2.告知责任:实施收缴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3.事后责任: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