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残疾人联合会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确认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第二款: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款: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第一款: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第二款: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规范性文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承接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4〕6号)附件1《取消的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93项)》中第93项;附件4《新增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62项)》中第62项。 | 市残联、县级残联部门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办理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上办理的,按照系统提示补全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的,审核通过。 4.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残联负责:对平山区、溪湖区、明山区、南芬区申报单位进行线上审核。 本溪县、桓仁县残联负责:对各自辖区内的申报单位进行线上审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