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档案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9-22 成文日期: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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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档案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9-22 10:12:59 【字体:
序号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
主体
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市档案局1.受理责任:本溪市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容缺受理,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档案延期移交申请书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其他行政
权力

对重点项目的档案的验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按照规定进行档案验收、鉴定,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档案。
【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2006年6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档案局文件档发〔2006〕2号)
第四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市档案局1.受理责任:本溪市政务服务网公开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容缺受理,履行一次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单位提供的对重点项目档案的验收申请书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验收合格的决定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决定(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4.送达责任:办结后出具《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合格证》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检查。

3行政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推动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健全档案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机制;(五)组织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六)组织、指导、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
市档案局1.准备责任:确定检查内容、方式、时间。
2.检查责任: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发现问题的情节严重程度,作出限期整改、行政处罚或者移交司法机关等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确保存在问题得到有效整改。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处罚对违反《档案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3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2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档案馆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应当归档的材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措施的,档案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
档案服务企业因违反《档案法》和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信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档案条例》(1997年7月26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失信信息,按规定纳入本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并依法实施惩戒。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省、市、县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档案局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全面、翔实收集相关证据。
3.审理责任:审理调查取证报告,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1)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2)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至被处罚人处。
7.执行责任:依照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觉履行或者予以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