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布日期: | 2025-09-22 | 成文日期: | 2025-09-22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五十二条: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2017年2月1日起施行,2016 年 11 月 11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23 年 11 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作业或者活动;确需从事的,应当经市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公路等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施工; (三)机械及装载物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作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关于XXX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许可通知》。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颁发责任:将许可决定颁发申请人。(1)自取。申请人凭受理告知书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领取许可文件。(2)邮寄。按照企业预留通信地址邮寄.(3)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电子证照。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省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 | 行政确认 | 5000万元以下的内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免关税确认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 号)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 号)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确认书,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等的项目审批单位出具,不得层层下放。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5〕682 号)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 号)第一条第二款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外资〔2006〕423 号,2006 年 6 月 8 日印发)第二条 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各市经委提出申请文件,省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第三条 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投资总额 3000 万美元以下(不含 3000 万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由项目所在市经委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经委,由省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受理责任:申请资料齐全、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核责任: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鼓励类条目、进口设备是否用于该项目。 3.上报责任:申请人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经市工信局初审后,向省工信厅报送申报材料。 4.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 | 行政备案 | 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局投资与规划科)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项目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文件要求,出具准予备案或不准予备案决定。 3.做出行政备案决定:对准予备案的决定,出具项目技改备案文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 | 市级为本钢备案。各县区按属地划分为企业备案。 | |
| 4 | 行政检查 |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行政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201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第一款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下达任务责任:每年两次,重大节日、国家及省有相关通知后随时下达任务。即为“任务清单”。 2.安全检查责任:在下达任务后应邀请专家对所属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实施安全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指令,即:“隐患清单”。 3.监督整改责任: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要按时整改,并要求企业上报整改报告,即:“整改清单”。 4.复查验收责任:收到企业整改报告后,组织人员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即:“验收清单”。 | ||
| 5 | 行政检查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单位的检查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1.现场监督检查责任: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现场检查时应说明检查内容,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对现场进行的生产活动与《食盐专营办法》及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的内容是否一致、对所涉及盐产品生产品种、数量及原料盐采购渠道是否一致,往来票据保存是否完整进行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6 | 行政检查 | 对监控化学品的检查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90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第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用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控化学品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附件2第389项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检查责任: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 检查对象为专项计划、重大案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实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