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9-22 成文日期: 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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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商务局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9-22 11:10:53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
第七条 拟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资质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质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章】《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年7月18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第十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拆解经营场地所在地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4〕16号)

附件: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清单(18项)中第2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委托下放至市级商务部门受理。

市商务局(受理)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行政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许可1.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市商务局(受理)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勘验的,依法依规开展勘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终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五条 拍卖企业根据章程规定事由、股东会决议或其他事由解散的;或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被责令关闭的;或者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注销。

市商务局(受理)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变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三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后,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市商务局(受理)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勘验的,依法依规开展勘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审批;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3行政许可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1.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第九条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零售网点所在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申请。市级政府指定部门依法受理申请并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将许可企业信息推送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勘验的,依法依规开展勘验。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变更【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指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许可。第十七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市级政府指定部门提交变更申请,经核准后予以换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勘验的,依法依规开展勘验。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4行政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

附件1: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第61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5行政备案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

【行政法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动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附件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的其他行政职权项目目录中第十四项:下放至市级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管理1项,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审查。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行政备案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第三条 (一)1.各市商业局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的通知》(辽政发〔2019〕31号)

附件:辽宁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中商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19版)第17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实施层级为市级。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勘验的,依法依规开展勘验。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7行政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3年12月29日《商务部关于修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中第95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8其他行政权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中第96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9其他行政权力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规章】《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进行现场勘验的,依法依规开展勘验。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向省商务厅出具书面认可函;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0其他行政权力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04号)第三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凡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的,均可享有自营出口经营资格,应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进行登记。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执行〈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字〔2007〕12号) 三、报送时间与方式。服务外包统计应通过“服务外包统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目前,该系统与“软件出口合同登记管理系统”运行于同一平台。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服务外包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办服贸函〔2010〕880号) 一、申报和审核要求。企业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上报端)”进行在线申报;商务部及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使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管理端)”和“软件出口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进行在线审核。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1其他行政权力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1.证书新办【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中第93项: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2.证书变更【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1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六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规章】《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中第93项:技术进出口自由类合同登记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市商务局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证书或批复文件。
5.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2其他行政权力境外投资备案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第191项: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实施机关:商务部。
【规章】《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第六条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部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我省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外经贸境〔2014〕240号) 一、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和核准的办理。境外投资分为备案管理和核准管理。(一)各市外经贸局应要求企业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填报电子数据,打印《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以下简称《备案表》或《申请表》),加盖印章后提交。(二)备案管理。企业须向市外经贸局报送《备案表》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市经贸局初审合格后,在《备案表》的初核栏处签字、盖章,报送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三)核准管理。企业应按《办法》第十条的要求报送材料。市外经贸局初审后转报省外经贸厅。省外经贸厅审查后报商务部,请求核准。商务部书面核准后,由省外经贸厅颁发《证书》。
市商务局(初审)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3)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报省商务厅备案;不符合规定条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13行政检查对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5号,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行政检查对洗染业行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5行政检查对美容美发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6行政检查对零售商供应商的监督检查1.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的监督检查【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自200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零售商促销行为的监督检查【规章】《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自2006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促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7行政检查对家电维修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7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行政检查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的监督检查
【规章】《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行政检查对二手车市场经营者、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各市商业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包括根据当地汽车保有量和二手车交易规模对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的规划;负责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二手车拍卖企业和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的初审工作。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行政检查对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
【规章】《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供应商、经销商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询问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检查相关数据信息系统及复制相关信息数据;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其他措施。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行政检查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主管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2行政检查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行政检查对家庭服务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第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行政检查对单用途预付卡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8月18日商务部第2号令修订)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行政检查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规章】《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25年第4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依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流通实施监督管理,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成品油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通报同级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6行政检查建设施工现场检查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
八、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市商务局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和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7行政处罚对违反《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的处罚1.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处罚【规章】《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3月29日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可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市商务局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和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对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的处罚【规章】《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9年9月3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3年7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商务局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和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于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