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权责事项目录(2025版)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 项目 | 子项 | ||||||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1.生物质能发电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家能源局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新能[2017]31号)第六条,大力控制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促进生物质能供热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发改能源[2018]5号),第二条,从严控制只发电不供热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此类项目核准业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生物质发电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14〕3003号)第四条,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地方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承诺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批复文件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1 | 行政许可 | 2.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农业水利。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一条:农业水利。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水库、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承诺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除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和水库、涉及跨市河流、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外的水利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批复文件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1 | 行政许可 | 3.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十七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其他相关手续。)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批复文件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1 | 行政许可 | 4.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跨市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其他相关手续。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批复文件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1 | 行政许可 | 5.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二条:能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能源。1.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受理不涉及跨境、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审批科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6.热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二条:能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能源。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条件为热电站(含自备电站):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其余热电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审批科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7.公路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核准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市级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需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核准前取得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县级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审批科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8.内河航运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按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内河航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核准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规划选址、用海预审意见,市级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需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内河航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核准前取得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规划选址、用海预审意见,县级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9.水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目录第二条第一项,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除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和涉及跨市及省管河流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核准。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0.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三条:交通运输。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三条:交通运输。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核准;其余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除跨境项目和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及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核准。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承诺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1.旅游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核准。 经与省对口处室沟通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级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承诺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2.风电站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目录第二条第五项,风电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风电站,由各市政府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总量控制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核准。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容缺受理承诺书、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重大项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九条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九条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项目,建设单位需在申请核准前取得省自然资源厅出具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意见,市级政府出具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4.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二条“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附具以下文件:(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二)国土资源(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用海)预审意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其他相关手续。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各市政府核准。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5.除城市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以外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辽政发〔2017〕15号)第九条: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条件为放射性废弃物处理、污水垃圾处理、医疗废弃物处理、危险废弃物处理、天然气加气站等项目。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省政府核准;其他城建项目,由各市政府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6.核准项目变更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市级核准的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 | 行政许可 | 17.核准项目延期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市级核准的投资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2 | 行政许可 | 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245 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下放至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条件为已经取得核准文件的煤矿建设项目,适用范围:新增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项目。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由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省属煤炭企业或市级发改委上报的新增产能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请示文件)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核准。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3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第二次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规范性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8〕441号)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査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务院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大连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由大连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9〕386号)合并评审工作流程 (二)评审安排。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安排合并评审事宜。 由市、县审批、核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含)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县项目审批部门负责依规确定评审机构,根据审批时限要求,安排评审时间。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情况安排相关专家参加评审。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年耗能1000到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并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备案。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4 | 行政许可 |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主管科室按要求做出许可。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5 | 行政许可 | 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八条 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附件1.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序号244 30万吨/年以下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批下放至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受理内容为新增产能30万吨/年以下煤矿项目。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煤矿技术改造项目申请文件(由相应资质部门编制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主管科室按要求审核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资格,然后做出许可。特别程序:需专家评审、现场勘查。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6 | 行政奖励 | 对价格监测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规章】《价格监测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 第三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国价格监测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的价格监测工作。价格监测的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测机构及相关业务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本级价格监测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申报材料,必要时组织评奖委员会进行评审。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和评奖委员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印发表彰文件; 4.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 | ||
| 7 | 行政奖励 |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年8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表彰申请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8 | 其他行政权力 | 依法受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投诉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规章】《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2003年7月19日公布)第四十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对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投诉书和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不计办理时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4.办结责任:本溪政务服务网公示,送达时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1.内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级部门备案,跨县、区项目由市级部门备案。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2.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2019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723号令)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之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建设限制类以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跨市项目由省级部门备案,跨县、区项目由市级部门备案。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3.项目备案变更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十三条 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提交《项目备案变更的请示》,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4.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0月8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2016 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1条,“新建专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5.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2条,“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6.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和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3条,“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企业投资项目和现有车用动力电池企业扩能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7.新建车用燃料电池堆/系统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4条,“新建车用燃料电池堆/系统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8.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5条,“新建车身总成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9.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6条,“车用动力电池回收、梯级利用、再生利用与处置等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9 | 其他行政权力 | 10.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第7条,“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投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人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lnzwfw.gov.cn/;已注册用户直接登录,未注册先注册,再登录;有项目代码的,选择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没有项目代码的,在辽宁政务服务网——点击“投资项目”进入投资项目在线申报平台,点击项目申报,填写项目信息提交后获取项目代码;点击继续申报事项,选择网上申报,跳转到辽宁政务服务网服务指南页面;点击“开始申请”按键进入填报页面,填报项目备案信息,申报完成。 2.审核责任: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其他汽车投资项目由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提交《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 3.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送达: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即时办结。 4.办结责任:查询办理结果,网址:http://www.lnzwfw.gov.cn/ 项目单位可通过平台自行打印备案证明,要求备案机关出具纸质证明的,自提出要求之日5个工作日之内送达。 | ||
| 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审核转报 | 【规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十三条 项目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项目用款单位须向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直接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06]2259号) 第四条 拟借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单位应通过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级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提出列入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申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贷款条件采购比例设备价格的比选结果报告、配套资金还款责任或担保的部门意见、国外贷款机构对项目的评估报告、 项目批准文件)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现场审查申请材料,必要时依法组织现场审核,根据需要,委托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不计时限)。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项目申报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转报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3.办结责任:批复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1 | 其他行政权力 | 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初审 | 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转报 |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6〕316号)一、总的原则第二条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采购合同、请示、备案文件、设备清单、外商投资批准证书)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2.审核责任: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由市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转报。 办理(上传)责任:根据咨询评估意见等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说明理由,告知复议和诉讼权利。 3.办结责任:批复文件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12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制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 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18]38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审核责任:对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经营状况;从事相关行业资质;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具体方案及其主要理由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1)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告知;(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3)申请事项属于权限范围内,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作出受理决定。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内。事项涉及成本监审和听证,上报市政府审定的环节,不含在时限内。 3.办结责任:决定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批复文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通知申请人现场领取、快递送达或当场送达。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不按照法律规定招标、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进行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1)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2)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 【规章】《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3年第160号)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3 | 行政处罚 | 2.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2003年7月19日公布)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3 | 行政处罚 | 3.对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实施,2017年12月27日修正)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0号,2003年7月19日公布)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二)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调查笔录,由检查人员和当事签字。 3.审查阶段: 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做出行政处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处罚决定事实及处罚的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逾期不履行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信用评估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2008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信用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企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明知企业信用信息虚假仍以其为基础数据进行评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虚构、篡改、骗取、窃取企业信用信息或者采取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企业信用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备案,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信用评估机构有违规行为的,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主席令第七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商品煤质量不达标行为的处罚 | 【规章】《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和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6部委第16号令,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章第十四条 煤炭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第四章第十九条 商品煤质量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五十六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应视情况予以拆除或者补办相关手续。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7 | 行政处罚 | 2.对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五十六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7 | 行政处罚 | 3.对未依法备案项目信息且经责令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7 | 行政处罚 | 4.对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号令) 第五十八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通过投诉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在监管中发现上述情况的,立即立案调查。 2.调查取证责任:受理投诉及立案后,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 1.对管道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五)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六)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七)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8 | 行政处罚 | 2.对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8 | 行政处罚 | 3.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施工作业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8 | 行政处罚 | 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二)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三)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四)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五)阻碍依法进行的管道建设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举报、事故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重大处罚的,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报上级部门备案。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 | 1.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19 | 2.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0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实施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依法调查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21 | 行政许可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 | 1.设立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六条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1 | 行政许可 | 2.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1 | 行政许可 | 3.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1 | 行政许可 |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程序和期限,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 融资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初审)(设立、变更、注销) | 1.设立典当行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29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3.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或地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0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4.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股权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0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5.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0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6.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0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2 | 行政许可 | 7.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注销 |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81项:予以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包括“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第3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由中央有关部门调整为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有关文件精神。 该项审批项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备案 | 1.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及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2.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名称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3.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4.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5.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业务范围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6.融资担保公司的增加注册资本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 第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3 | 其他行政权力 | 7.融资担保公司的变更营业地址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九条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后的相关事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的规定。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4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担保公司的终止审核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的承接作出明确安排。清算过程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交监督管理部门注销,并由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1.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筹建)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2.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开业)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3.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4.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5.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6.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7.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8.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址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9.小额贷款公司的注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10.小额贷款公司的代办点设立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按照筹建审批政策规定,自行独立开展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工作,不再报请省政府批准同意。原由市、县政府及金融局开展的筹建初审工作、提供的审批要件,以及筹建工作申报程序仍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和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名称、营业场所和注销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11.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期限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附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一、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含筹建和开业)、变更(包括:名称、股东、股权份额、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组织形式、公司章程等),分立或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代办点)和终止等事项,实施审批管理。(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程序 办理审批事项,由发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还需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上报市金融局;各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12.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附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一、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含筹建和开业)、变更(包括:名称、股东、股权份额、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组织形式、公司章程等),分立或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代办点)和终止等事项,实施审批管理。(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程序 办理审批事项,由发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还需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上报市金融局;各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5 | 其他行政权力 | 13.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章程变更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附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试行)》 一、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含筹建和开业)、变更(包括:名称、股东、股权份额、营业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组织形式、公司章程等),分立或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代办点)和终止等事项,实施审批管理。(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程序 办理审批事项,由发起人或小额贷款公司向所在县(市、区)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还需经所在县(市、区)政府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上报市金融局;各市金融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2.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 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3.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4.融资租赁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5.融资租赁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6 | 其他行政权力 | 6.融资租赁公司的终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31.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1.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二十九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2.商业保理公司变更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3.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股东及股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4.商业保理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5.商业保理公司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7 | 其他行政权力 | 6.商业保理公司的终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3年12月29日修正)第二章第三十四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 登记。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负责统一归口监管。除新设审批和行政处罚外,各金融监管局可授权省级以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其他监管工作。 【规范性文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 63. 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不得设立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公司、征信机构等相关金融服务机构,商业保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批。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地方实施监管,谁审批、谁监管、谁担责,中央对地方金融监管纠偏问责的总体要求,完善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赋予地方政府相关金融监管职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制定规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P2P网络借贷机构等实施监管,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受理责任:对申请企业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2.审核责任: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无误后,地方金融科按要求出具初审意见。 3.办理(上传)责任:需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核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金融发展局)地方金融科办理市属范围内经营此项业务公司的初审,审核转报给省金融监管局。 4.办结责任: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本溪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窗口现场查询;网上查询:本溪政务服务网;查询电话:024-42386386,可邮寄或现场领取,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至申请人。 | ||
| 28 | 行政检查 | 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 | 【行政法规】《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683号)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 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负责拟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对融资担保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融资担保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融资担保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四)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予以封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金办发[2010]15号 第五条 担保机构风险处置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政府是担保机构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检查责任:根据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工作安排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现场检查的通知》,配合省局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 ||
| 29 | 行政检查 |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责的通知》(辽金办发[2011]28号) 四、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十、各市金融办(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检查责任:根据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工作安排和《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现场检查的通知》,配合省局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 ||
| 30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造、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1.人防工程报废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第152项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人防工程资料、人防工程报废方案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拟报废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下达《报废人防工程的批复》文件;属省人防办审批权限的,上报省人防办批准后,转发省人防办的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人防工程报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0 | 2.人防工程拆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第152项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人防工程资料、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补偿协议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拟拆除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下达《拆除人防工程的批复》文件;属省人防办审批权限的,上报省人防办批准后,转发省人防办的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人防工程拆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补建方式进行拆除的,办理补建人防工程的审批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0 | 3.人防工程改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确需改造、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必须按项目审批权限报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期补建或者按现行人民防空工程造价补偿。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0号) 第十八条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一)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三)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位置,由拆除单位限期予以补建。 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二)工程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三)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第152项将“改造、拆除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审批”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人防工程资料、改造人防工程方案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对拟改造的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察。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下达《改造人防工程的批复》文件;属省人防办审批权限的,上报省人防办批准后,转发省人防办的批复文件。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对人防工程改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1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防[2010]99号) 第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重要管理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地在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时必须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修建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项目,必须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第154项 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许可”下放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城市地下交通干道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2 | 行政许可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1.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项目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县: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 32 | 2.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项目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县: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
| 32 | 3.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建筑项目得到落实。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市: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县: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 | ||
| 33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审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确需在人民防空工程范围内埋设管线和修建地面设施时,必须报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条件、程序和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书;材料不齐,不予受理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勘察,全面掌握申请事项涉及人防工程、人防用地、人防口部等具体情况。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进行论证之后,作出批复。不予批复时,需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并按规定填写《送达回执》。 5.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管理,并协调落实补建、补偿有关事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4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办字第21号) 第十八条 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 2.平时使用或开发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单位和个人,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和使用。 3.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 ||
| 35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警报器、控制终端等设备处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确定建设责任:根据防空警报规划整体布局方案,确定项目是否同步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 2.现场勘察责任:对拟指定设点安装防空警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勘察,确定具体位置。 3.指定同步修建责任:下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任务书》。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建设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做好施工建设和竣工验收工程;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进行防空警报安装工作;完成防空警报安装后,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维护管理,保证防空警报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6 | 行政备案 | 人防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承接省下放行政职权“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竣工验收条件、程序和需提交的资料。材料齐全,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各项内容,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审查合格后,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审查不合格的,需整改相关问题后重新申请。 3.监督竣工验收责任:对竣工验收档案资料和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书》;不合格的,整改后进行复验;整改复验仍不合格的,按照人民防空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人防工程监管责任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开始进行人防工程移交,发放《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同时进行备案,备案并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许可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7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建设审批 | 【规范性文件】 《国家动员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一)大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二)中型项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三)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四)零星工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第二十二条:(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域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2.审查责任: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3.批准责任: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8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防资产处置审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1998]第21号,1998年3月19日发布)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委员会人防委字[1985]7号文件和国家人防办公室[1993]人防办字第162号文件规定精神,人防工程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人防资产转让、报损、报废,必须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价值以下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占有、使用单位处置人防国有资产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提出处置人防国有资产的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 【规范性文件】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1]17号) 第八条:民防工程建设、改造、拆除、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未经民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平调、划拨、转让、变卖民防资产,……。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沈阳军区、三省政府[2008]8号)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的组成部分,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实施管理。省及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资产的产权界定、资本运营和保值增值等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国有资产,必须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第156项 “人民防空资产处置” 下放至市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占有、使用人防工程国有资产的单位或个人,对所占有的资产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逐级汇总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报送。 2.审查责任:向省人防主管部门、市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批准责任:作出人防工程国有资产评估、处置和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做好人防工程国有资产报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39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 【规范性文件】 《国家人防办公室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的通知》([1991]人防办字第117号) 第二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告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的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六条 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前款所称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十九)完善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经济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凡涉及人民防空要求的重要工程布局和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前,要征求人民防空部门意见。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检查阶段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2.处置阶段责任:对检查阶段取得的材料进行研究分析。依法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决定阶段责任:根据研究形成的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并履行告知义务。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人防行政检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1 | 行政许可 | 拆迁防空警报设施和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管理 | 1.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告知责任:公示告知拆迁防空警报器应公开的内容。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材料,确定缴纳数额。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环节责任:监督迁移的防空警报器是否恢复原有功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1 | 2.警报规划区内应设置防空警报10层以上建筑同步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管理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行为的处罚 | 1.对违规不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3 | 2.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等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或者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拒不补建,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的、覆盖人民防空工程测量标志或者擅自在人民防空工程周围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3 | 3.责令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限期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条第一款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第三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9月25日审议通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九条 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未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3 | 4.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3 | 5.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以及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备行为的处罚 | 【规章】《辽宁省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省政府令256号2011年8月18日发布) 第十八条 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的,由县以上人民防空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按规定对重要经济目标进行防护或者擅自拆改防护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规定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局长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5.决定责任: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对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行为的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八章罚则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相关部门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方式发现涉嫌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承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签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现场检查勘验和情况了解核实,制作调查笔录,拍摄视听资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依据、处罚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复议和诉讼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者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46 | 行政检查 | 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监督手续时,应当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范围的,不予办理监督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质量标准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发〔2010〕288号)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对未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可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限期办理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局部停工整顿;(五)对不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对人防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47 | 行政检查 | 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3号)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48 | 行政检查 | 对城市、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和群众防空组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第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城市防护类别和标准,实行分类防护。 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确定,实行分级管理。 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人民防空建设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新建、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标准。 第十七条 省和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群众防空组织训练大纲和训练计划,对训练进行检查和考核。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49 | 行政检查 | 对人防行业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1.对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人防结建义务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对民用建筑项目履行法定人防结建义务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和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情况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的责任。 | |
| 49 | 2.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日实施,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 1.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2.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决定责任: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3.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决定责任: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4.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而进行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5.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进行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决定责任: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6.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7.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0 | 行政处罚 | 8.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经信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经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5.决定责任:对逾期拒不改正的,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51 | 行政检查 |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规范性文件】《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本政发[2021]10号将此项层级调整为市级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直相关部门 | 1.监督检查责任:对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督企业进行整改。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