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中共本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权责事项目录 (2025版)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日期: 2025-09-29 成文日期: 2025-09-29
废止日期: 文 号:
关键词:

本溪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权责事项目录 (2025版)

发布时间:2025-09-29 13:41:05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名称职权依据实施主体责任事项备注
项目子项
1行政许可旅行社设立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第七条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行政许可导游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规章】《导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第44号 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条  申请取得导游证,申请人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身份证的扫描件或者数码照片等电子版;
  (二)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
  (三)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
  (四)与经常执业地区的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经常执业地区的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确认信息。
第十三条  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需要在导游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九条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二十九、省旅游局(下放4项)1.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核准2.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3.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4.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1.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或者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行政许可2.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经国家规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依照前款规定拆除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行政许可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改作其他用途的,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防范安全风险,并督促指导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履行保护职责。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并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文物所在地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审批机关。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工程的申报机关、审批机关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行政许可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行政确认出境游名单审核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以下简称《名单表》),在下达本年度出国旅游人数安排时编号发放给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发给组团社。组团社应当按照核定的出国旅游人数安排组织出国旅游团队,填写《名单表》。旅游者及领队首次出境或者再次出境,均应当填写在《名单表》中,经审核后的《名单表》不得增添人员。
【规范性文件】《国家旅游局关于启用2002年版〈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的通知》(旅管理发〔2002〕79号)二、《名单表》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入境旅游综合贡献率发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按入境旅游业绩和经营等情况核发给组团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本省发放和使用《名单表》的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家旅游局。三、《名单表》的审核工作由省级旅游局或经授权的地级以上城市旅游局负责,审验专用印章和签字人签字须报送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行政确认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资格确认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七条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二十九、省旅游局(下放4项)1.旅游景区(点)导游员资格核准2.导游证(包括临时导游证)核发3.出境旅游领队证核发4.国内旅行社经营(包括旅行社经营范围变更)许可。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行政确认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  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确认文物的认定1.文物的认定(可移动文物)【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确认2.文物的认定(不可移动文物)【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6号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  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行政确认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在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公民、组织可以提出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议。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予以登记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其他行政权力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1.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的审查【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规范性文件】《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
第六条  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2.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前的审查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3.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行政许可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1.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七条  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行政许可2.申请调整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技术参数【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八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  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22年9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七条  严禁在无线传输覆盖网中传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的内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不得利用无线传输覆盖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第二十二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下列业务的广播电视频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
(五)地面数字电视广播。
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当于届满前六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转播已批准开办的广播节目、应急广播信息的小功率调频广播频率,广电总局委托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1.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行政许可2.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审批【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一条  中央的广播、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1.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县、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发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七条 中央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变更,直接报广电总局审批。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教育电视台的设立、合并和相关事项的变更,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广电总局审批。
【规范性文件】《印发〈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0号)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2.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3.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含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4.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审批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5.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套数审批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行政许可6.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调整节目设置范围(节目名称、呼号、内容定位、传输方式、覆盖范围、跨地区经营)审批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行政许可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五条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行政许可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1.县级行政区域内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验收审核【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行政许可2.市辖区和跨区县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由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和管理。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同一行政区域只能设立一个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有线电视站应当按照规划与区域性有线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行政许可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21年10月8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三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第十一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48项:取消省级广电部门实施的“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甲种)审批(初审)”,申请人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行政许可设立服务区范围为设区的市级以下行政区域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许可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二、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行政许可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1.首次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七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第八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10月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设置直播卫星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区域内,个人因自用需要安装、使用直播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三、已具备和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联网条件的单位,不再批准其单独设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广电总局关于在有线网络未通达农村地区开展直播卫星公共服务通知》(广发〔2011〕71号)二、截止2011年12月31日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农村地区,均应划入直播卫星服务区域范围。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行政许可2.申请注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行政许可3.申请遗失补办或损毁补办《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行政许可4.申请延续《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行政许可5.申请变更《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行政许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予以公布。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目许性体育项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第二十八条 (二)下放市、县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行政许可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24年8月23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5号发布)
第六条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行政许可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八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及其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超过十日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同意;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公共体育场地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行政法规】《公共服务体育设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二十四(二)下放到市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项1.临时占用体育设施(含全民健身设施)批准2.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批。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行政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2022年6月24日修订)
第一百零六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一)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二)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三)制定通信、安全、交通、卫生健康、食品、应急救援等相关保障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
【规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1号,2022年12月22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实施行政许可。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并予以公布。地方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行政许可工作。跨行政区域的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许可方式,协商不一致的,须向相关行政区域的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分别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向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行政确认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体育运动水平等级、教练员职称等级和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发布,2024年3月14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行政确认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规定。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2011年10月9日经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其他行政权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20〕17号)
第654条  下放市县,适时督促检查。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其他行政权力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5号、民政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其他行政权力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受理责任:(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3)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4)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2)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1)自办理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2)按时办结;(3)法定告知;(3)核发批复或《许可证》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事项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行政处罚对违反《长城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在禁止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二)在长城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未依法报批的;
(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因工程建设拆除、穿越、迁移长城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行政处罚2.对不符合《长城保护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对长城实行整体保护、分段管理。
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文物保护法、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行政法规】《长城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76号,2006年10月11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造成长城损坏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将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划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在参观游览区内设置的服务项目不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行政处罚2.对违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行政处罚3.对违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等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行政处罚4.对违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等的处罚【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一条 擅自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有关规定接纳中、小学生和其他不满 18 周岁未成年人的;(二)超出批准的项目或者规定的营业时间开展经营活动的;(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或者经营地点,改建、扩建、合并或者分立文化经营场所,未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四)经营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演出、音像、文物、电影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县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实施。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予以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2.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3.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注册信息,未按规定到所在地文化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三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域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股权结构以及许可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5.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等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的批准文号,不得擅自变更产品名称或者增删产品内容。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在国内经营的,进口单位应当报文化部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文化部撤销其批准文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的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应当自正式经营起30日内报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6.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7.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建立自审制度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建立自审制度,明确专门部门,配备专业人员负责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自查与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产品内容和活动的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行政处罚8.对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有禁止内容未立即停止提供并报告的处罚【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九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所提供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保存有关记录,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报告并抄报文化部。
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作业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文物损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承担相关文物修缮和复原费用,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三)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四)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五)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
(六)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
(七)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
(八)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损毁依照本法规定设立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2.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二)将建立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改作企业资产经营,或者将其管理机构改由企业管理;
(三)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
(四)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中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用途。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3.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
(二)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
(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将馆藏文物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四)违反本法规定借用、交换馆藏文物;
(五)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的补偿费用。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4.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八十八条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抵押、质押给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文物销售单位、文物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5.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追缴文物,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二)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6.对改变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用途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告;
(二)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
(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
(四)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考古发掘,或者不如实报告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
(五)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将馆藏文物档案、管理制度备案;
(六)未经批准擅自调取馆藏文物;
(七)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
(八)馆藏文物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文物收藏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九)文物销售单位销售文物或者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7.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8.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行政处罚9.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文物拍摄情况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行政处罚对违反《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规章】《辽宁省文物勘探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4日辽政办发(1995)64号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三次修正)
第四条 必须进行文物勘探的范围:(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划定的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三)国家及省大中型建设项目;(四)其他生产建设和基本建设项目中发现文物的区域。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未进行文物勘探的建设单位,由建设部门根据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意见责令其停止施工,并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行政处罚对违反《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行政处罚2.对违反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五)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行政处罚3.对违反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等的处罚【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一)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四)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五)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或者提交有关资料;
(三)未事先报请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在中国管辖水域内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对违反《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等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2.对违反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
(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
(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
(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3.对违反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的;(二)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三)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四)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五)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4.对娱乐场所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5.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6.对违反未标注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行政处罚7.对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等的处罚【规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等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2.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艺术品等行为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3.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含有走私、盗窃来源艺术品行为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六条 禁止经营含有以下内容的艺术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六)宣扬恐怖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十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七条 禁止经营以下艺术品:(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三)除有合法手续、准许经营的以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动物、植物、矿物、金属、化石等为材质的艺术品;(四)国家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艺术品。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4.对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等行为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八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有以下经营行为:(一)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的;(二)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三)以非法集资为目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的;(四)未经批准,将艺术品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以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5.对未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等行为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九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所经营的艺术品应当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二)保留交易有关的原始凭证、销售合同、台账、账簿等销售记录,法律、法规要求有明确期限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三)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四)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行政处罚6.以商业等为目的进出口活动未报送艺术品图录等行为的处罚【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十四条 从境外进口或者向境外出口艺术品的,应当在艺术品进出口前,向艺术品进出口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进出口艺术品的来源、目的地;(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应当由举办单位于展览日45日前,向展览举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一)主办或者承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参展的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参展单位的名录;(三)艺术品图录;(四)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单位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手续;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及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九条 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2.对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3.对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4.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5.对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未履行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6.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7.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8.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行政处罚9.对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对违反《旅行社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二)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2.对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3.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等行为的【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4.对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5.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6.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等行为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7.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8.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9.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0.对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1.对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2.对旅行社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等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3.对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4.对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5.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行政处罚16.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对违反《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二)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2.对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3.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行为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领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4.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其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应当符合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要求。
第六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5.对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一)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6.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委派的领队,应当掌握相关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或者英语。
第四十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7.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未经旅游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的同意,将旅游者转交给其他旅行社组织、接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8.对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行政处罚9.对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2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等情形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五条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一)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二)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三)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四)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五)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六)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2.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 申请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报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旅行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及合理布局的要求。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3.对组团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领队在带团时,应当遵守本办法及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不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4.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第二款 组团社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十八条 旅游团队领队在带领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组团社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九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组团社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直至吊销其导游证;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5.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六条 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要求境外接待社按照约定的团队活动计划安排旅游活动,并要求其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境外接待社违反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要求时,组团社及其旅游团队领队应当予以制止。
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导游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导游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6.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条 旅游团队领队不得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及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导游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行政处罚7.对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公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严禁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游团队领队应当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组团社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处理有关事项时,组团社有义务予以协助。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导游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旅游者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护照。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对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3.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4.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5.对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6.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三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行政处罚7.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63号令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行政处罚对违反《旅游安全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旅游者,应当合理安排旅游行程,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行政处罚2.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应当制作安全信息卡。安全信息卡应当包括旅游者姓名、出境证件号码和国籍,以及紧急情况下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使用中文和目的地官方语言(或者英文)填写。旅行社应当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随身携带,并告知其自行填写血型、过敏药物和重大疾病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由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行政处罚3.风险提示发布后,对旅行社未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第41号令,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风险提示发布后,旅行社应当根据风险级别采取下列措施:(一)四级风险的,加强对旅游者的提示;(二)三级风险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三)二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已在风险区域的,调整或者中止行程;(四)一级风险的,停止组团或者带团前往风险区域,组织已在风险区域的旅游者撤离。其他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提示的级别,加强对旅游者的风险提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妥善安置旅游者,并根据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暂停或者关闭易受风险危害的旅游项目或者场所。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不采取相应措施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第一款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外商投资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以及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大陆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设立文艺表演团体。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依照本条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照本条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还应当遵守我国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可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行纪活动;个体演出经纪人只能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
第十四条 除演出经纪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但是,文艺表演团体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可以邀请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二)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三)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演出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者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2.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第三款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重新报批。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变更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或者节目未重新报批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3.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原取得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予以吊销、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4.对营业性演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5.对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二)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未及时告知观众的;(三)以假唱欺骗观众的;(四)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追偿。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6.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误导、欺骗公众或者含有其他违法内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行政处罚7.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 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九条 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违法行为人的名称或者姓名,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员、职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其退回并交付受捐单位。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行政处罚对违反《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规章】《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第十条 不得制作、传播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制作、传播未成年人参与的歌唱类选拔节目、真人秀节目、访谈脱口秀节目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状况,制作、传播相应的未成年人节目,并采取明显图像或者声音等方式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应当事先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不得以恐吓、诱骗或者收买等方式迫使、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制作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保障参与制作的未成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充足的学习和休息时间。
第十三条 未成年人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或者质问、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对确需报道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不得披露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个人信息,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人当事人身份的资料。对于不可避免含有上述内容的画面和声音,应当采取技术处理,达到不可识别的标准。
第十四条 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
第十七条 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应当积极体现中华文化元素,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应当符合剧情需要。未成年人节目中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有关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应当通过自制、外购、节目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制作、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能力,提升节目质量和频率、频道专业化水平,满足未成年人收听收看需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以显著方式在显著位置对所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专区,专门播放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网络专区不得播出未成年人不宜收听收看的节目。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所播出的录播或者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播前审查义务;对直播节目,应当采取直播延时、备用节目替换等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所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中不得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制度,安排具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或者教育背景的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节目、广告的播前审查,并对不适合未成年人收听收看的节目、广告提出调整播出时段或者暂缓播出的建议,暂缓播出的建议由有关节目审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在显著位置发送易于辨认的休息提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00至23:00,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00至22:00,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
          未成年人专门频率频道全天播出未成年人节目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每日17:00-22:00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网络用户上传含有未成年人形象、信息的节目且未经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接到通知并确认其身份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第二十五条 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用户上传的未成年人节目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制度。在接到公众书面举报后经审查发现节目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或者属于第十条第一款禁止节目类型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由未成年人保护专家、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未成年人节目评估委员会,定期对未成年人节目、广告进行播前、播中、播后评估。必要时,可以邀请未成年人参加评估。评估意见应当作为节目继续播出或者调整的重要依据,有关节目审查部门应当对是否采纳评估意见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未成年人节目社会评价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布所评价节目的改进情况。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就未成年人保护情况每年度向当地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年度报告。评估委员会工作情况、未成年人保护专员履职情况和社会评价情况应当作为年度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制作、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的未成年人节目的,或者在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制作的节目中,包含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禁止内容但未设置明确提醒、进行技术处理的,或者制作、传播本规定第十条禁止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播放、播出广告的时间超过规定或者播出国产动画片和引进动画片的比例不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行政处罚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行政处罚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行政处罚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行政处罚对违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经营过程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行政处罚2.对不配合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行为处罚【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8年11月3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4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2.对违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3.对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4.对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和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5.对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及转播台等机构安全播出的,破坏、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行政处罚6.对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
(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行政处罚对违反《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传播的视听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许可证载明或备案的事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或违规播出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的广播电视频道和视听节目网站内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视听节目信号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行政处罚2.对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等行为的处罚【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在互联网上使用广播电视专有名称开展业务的;(二)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四)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许可证》和备案编号的;(五)未履行保留节目记录、向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查询义务的;(六)向未持有《许可证》或备案的单位提供代收费及信号传输、服务器托管等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的;(七)未履行查验义务,或向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其《许可证》或备案载明事项范围以外的接入服务的;(八)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九)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十)互联网视听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一)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二)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许可证》的。有本条第十二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撤销其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行政处罚2.对未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同意其它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行政处罚3.对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04年7月6日颁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宾馆饭店不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宾馆饭店同意其它机构作为开办主体在本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应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如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宾馆饭店允许未获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的机构在其宾馆饭店内经营视频点播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行政处罚对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1.对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施行)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行政处罚2.对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行为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施行)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行政处罚3.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的规定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施行)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行政处罚4.对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为的处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施行)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涉外宾馆可以通过宾馆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向客房传送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限定收视人员范围,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禁止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和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它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电视节目的申请程序,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二)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条规定的个人,可给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而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单位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  (四)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可处以警告、一千至三万元罚款。以上行政处罚可单处也可并处。对同一单位或个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的行政处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对同一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只能一次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行政处罚2.对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完整传送广电总局规定必须传送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资料、图像、文字及其它信息的;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四)营业场所、股东及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原发证机关的;(五)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传送节目的完整信号,或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行政处罚3.对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33号 2004年8月10日施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开办广播电视节目的;(二)为非法开办的节目以及非法来源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提供传送服务;(三)擅自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行政处罚对违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其业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时限、资费标准,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向用户提供的业务质量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第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社会公布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目录。基本收视频道中应当包括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要求转播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转播的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本地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 除下列情况外,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不得更改所传送的基本收视频道:(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法作出的决定;(二)信号源不符合传送条件或者已停止播出的;(三)与节目提供方的协议有效期满或者节目提供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终止传送基本收视频道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并采取措施保证基本收视频道数量。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于当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如实登记用户个人信息,并依法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用户许可,不得泄露用户个人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要求,对本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自查,并向社会公布本单位服务质量状况。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每年将自查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告。
第四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行政处罚2.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未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停止经营某项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公告或者通知有关用户,并公平合理地做好用户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更改、调整数字广播电视频道序号,或者因系统设备及线路计划检修、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收看或者使用的,应当提前七十二小时向所涉及的用户公告;影响用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告。前款规定的原因消除后,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恢复服务。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重大网络故障或者突发性事件影响用户使用的,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涉及用户公告;因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影响用户使用的,可以不予公告,但应当在用户咨询时告知原因。
第四十一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行政处罚3.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未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等行为的处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立统一的客服电话,为用户提供7×24小时故障报修、咨询和投诉等服务。其中故障报修应当提供7×24小时人工服务。
第十七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接到用户故障报修后,需要上门维修的,应当自接报后二十四小时内与用户预约上门维修时间。
第十八条 城镇用户的网络和设备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二十四小时内修复,重大故障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修复;农村或者交通不便地区用户的故障,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接报之日的次日起或者用户同意的上门维修时间起七十二小时内修复。
第二十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委派的上门维修人员应当遵守预约时间,出示工作证明并佩带本单位标识,爱护用户设施。需要收取费用的,应当事先向用户说明。
第二十五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包括受理、调查、处理、反馈、评估、报告、改进、存档等环节的完整工作流程。对用户关于服务的投诉,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答复。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收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设立的投诉处理机构转来的用户投诉后,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有关投诉处理事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当向有关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投诉处理机构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服务规范方面的培训。
第四十二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 , 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入网认定标准生产产品,产品质量或者性能明显下降的;(二)质量管理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三)不落实售后服务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2.对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 , 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产品质量或者性能严重下降,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产品技术、名称、型号或者质量管理体系发生改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入网认定申请,仍使用原入网认定证书的;(三)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转让入网认定证书的;(四)伪造或者盗用入网认定证书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3.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使用未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设备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对造成安全播出事故的,由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政府规章】《辽宁省有线电视管理办法》(1995年9月1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第四次修正)
第五条 有线电视传输系统入网的设备,须经国家或者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认定,符合我省有线电视入网的技术要求。
第六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先审批后建设;设置共用天线系统,必须先申报后建设。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站按其设立单位划分为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和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代表一级政府设立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办,其覆盖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在同一城市内的,只设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是指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其覆盖范围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工作和居住的区域。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不准超出其覆盖范围发展用户。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设立的非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站,在进行系统改造时,必须按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在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网覆盖时,应当与行政区域性有线电视台联网。
第十一条 设立有线电视台、站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已设立的有线电视台变为有线电视站或者有线电视站变为有线电视台的,应当按设立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终止或者暂时停播的有线电视台、站,应当在拟终止或者停播30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播手续。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准与境外机构或者个人合资、合股设立有线电视台、站或者建设、经营有线电视网。  有线电视台、站不准出租频道或者播出时段。
第十八条 设计和安装单位不得承接未经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线电视的设计和安装。
第十九条 有线电视的设计单位应当按当地行政区域有线电视网规划要求设计。新建建筑物的有线电视系统管线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二十条 有线电视台、站竣工60日内,设计和安装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一)竣工报告;(二)设计说明书;(三)当地电磁环境调测记录基础资料;(四)有线电视传输系统走线、布线图及电平分配图;(五)工程安全检测记录;(六)设备器材明细表;(七)有线电视传输系统所有设备的使用、维护说明书及相关电原理图。
第二十一条 有线电视台、站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共用天线系统由当地县、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 验收合格的有线电视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有线电视投入使用1年内,其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保修。
第三十七条 对下列行为,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处以1000元至3000元罚款;(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一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没收播映设备;违反第二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吊销许可证;(四)违反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处以警告、没收许可证;(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可没收其播映设备,并处以300元至3000元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实施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行政处罚2.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行政处罚3.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2000年11月5日颁布施行)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行政处罚4.对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95号令,2000年11月5日起颁布施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对违反《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八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工程竣工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播映的电视节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的规定。严禁播映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
第十条  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必须完整地直接接收、传送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的新闻和其他重要节目。
第十一条  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片目、播映等管理制度,必须按月编制播映的节目单,经开办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一)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的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并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行政处罚2.对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  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台的工程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工程设计、安装单位承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的设计、安装任务的,必须经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获有线电视台或者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许可证,私自承揽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或者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任务的,除责令其停止非法业务活动外,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行政处罚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给予警告,下达《安全播出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机构和人员设置、技术系统配置、管理制度、运行流程、应急预案等不符合有关规定,导致播出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二)对技术系统的代维单位管理不力,引发重大安全播出事故的;(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之间责任界限不清晰,导致故障处置不及时的;(四)节目播出、传送质量不好影响用户正常接收广播电视节目的;(五)从事广播电视传输、覆盖业务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未使用专用信道完整传输必转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六)未按照有关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监测机构提供所播出、传输节目的完整信号,或者干扰、阻碍监测活动的;(七)妨碍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或者不服从安全播出统一调配的;(八)未按规定记录、保存本单位播出、传输、发射的节目信号的质量和效果的;(九)未按规定向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安全保障方案或者应急预案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对违反《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2.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内容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3.对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二)违规传播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三)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未对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进行统一集成和播出监控或者未负责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管理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4.对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的;(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播出的节目信号的;(三)传输分发服务单位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行政处罚5.对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等行为的处罚【规章】《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4月25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两万元以下罚款:(一)变更股东、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未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单位名称、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后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将拟增加的新产品或者开展的新业务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的;(四)采用合资、合作模式开展节目生产购销、广告投放、市场推广、商业合作、收付结算、技术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未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的;(五)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未履行许可证查验义务的;(六)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与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相适应的安全播控、节目内容、安全传输等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七)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播出标识、名称的;(八)内容提供服务单位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者未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查询,以及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的节目时未及时删除并保存记录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九)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发现接入集成播控平台的节目含有违反本规定的内容时未及时切断节目源或者未报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十)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十一)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的;(十二)未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的;(十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十四)拒绝、阻挠、拖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五)以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有前款第十五项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其《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行政处罚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违规播放禁止播放内容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
第八条 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五)宣扬邪教、淫秽、赌博、暴力、迷信,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六)侮辱、歧视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诱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良行为或者不良价值观,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八)使用绝对化语言,欺骗、误导公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者篡改成语的;(九)商业广告中使用、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变相使用国家领导人、领袖人物的名义、形象、声音、名言、字体或者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形象的;(十)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中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禁止播出下列广播电视广告:(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二)烟草制品广告;(三)处方药品广告;(四)治疗恶性肿瘤、肝病、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的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五)姓名解析、运程分析、缘分测试、交友聊天等声讯服务广告;(六)出现“母乳代用品”用语的乳制品广告;(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播出的其他广告。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行政处罚2.对违反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时长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二)出租、转让播出时段的;(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四)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广告的时间超出规定的;(五)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未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的单位制作的电视剧的;(六)播放未经批准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和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七)教育电视台播放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播放的节目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第十六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第十七条  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播出电影时,插播广告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境内落地的境外电视频道中播出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行政处罚3.对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冠名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8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根据2011年11月25日《<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修订)
第十条  时政新闻类节(栏)目不得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等冠名。有关人物专访、企业专题报道等节目中不得含有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除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等依法批准的广告外,不得播出其他具有博彩性质的广告。
第十八条  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第十九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不得含有下列情形:(一)单独出现企业、产品名称,或者剧场、节(栏)目名称难以辨认的;(二)标识尺寸大于台标,或者企业、产品名称的字体尺寸大于剧场、节(栏)目名称的;(三)翻滚变化,每次显示时长超过5分钟,或者每段冠名标识显示间隔少于10分钟的;(四)出现经营服务范围、项目、功能、联系方式、形象代言人等文字、图像的。
第二十条  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不得以治疗皮肤病、癫痫、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或者医疗机构作冠名。
第二十一条  转播、传输广播电视节目时,必须保证被转播、传输节目的完整性。不得替换、遮盖所转播、传输节目中的广告;不得以游动字幕、叠加字幕、挂角广告等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第二十四条  播出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酒类商业广告,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
第二十五条  在中小学生假期和未成年人相对集中的收听、收视时段,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不得播出不适宜未成年人收听、收视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播出电视商业广告时不得隐匿台标和频道标识。
第二十七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不得通过广告投放等方式干预、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三十三条  播出机构应当建立广告经营、审查、播出管理制度,负责对所播出的广告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食品、化妆品、农药、兽药、金融理财等须经有关行政部门审批的商业广告,播出机构在播出前应当严格审验其依法批准的文件、材料。不得播出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的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
第三十六条  制作和播出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告需要聘请医学专家作为嘉宾的,播出机构应当核验嘉宾的医师执业证书、工作证、职称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在广告中据实提示,不得聘请无有关专业资质的人员担当嘉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行政处罚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行政处罚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销售给依法设立的安装服务机构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行政处罚对违反《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登载或者发送禁止内容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行政处罚2.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经备案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行政处罚3.对网络出版服务机构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相关许可信息的行为的处罚【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行政处罚4.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规章】《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2016年3月10日起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行政处罚对复制单位未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或擅自复制他人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行为的处罚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验证复制委托书及其他法定文书的;(二)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只读类光盘和磁带磁盘的;(三)复制单位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四)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复制境外产品的,或者复制的境外产品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行政处罚对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等侵权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39号,2013年1月30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行政处罚对违反《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年5月18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行政处罚2.对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侵权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年5月18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行政处罚3.对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等侵权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68号,2006年5月18日颁布,2013年1月30日修订,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三)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行政处罚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9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行政处罚对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规章】《复制管理办法》(2009年6月30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2号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新闻出版总署吊销其复制经营许可证:(一)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二)复制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三)光盘复制单位使用未蚀刻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蚀刻SID码的注塑模具复制只读类光盘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行政处罚对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行政处罚2.音像出版单位违规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规章】《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6月17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十八条 出版音像制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一)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文件,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或者复制委托书的;(二)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非依法设立的复制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行政处罚3.对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或者非音像、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电子出版物制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八条  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2.对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七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门的许可,擅自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手续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印刷经营许可证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3.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4.对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三)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不向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四)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5.对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印刷委托书、有关证明或者准印证,或者未将印刷委托书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二)征订、销售出版物的;(三)未经批准,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运输出境的。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假冒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印刷出版物的;(二)盗印他人出版物的;(三)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四)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纸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6.对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一条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未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的;(三)盗印他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7.对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二条 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二)擅自将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将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纸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销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五)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或者未将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运输出境的;(六)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超范围经营的。 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或者盗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8.对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行政处罚9.对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四十四条 印刷业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 (二)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样本、样张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样本、样张上未加盖“样本”、“样张”戳记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四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一)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三)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2.对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2014年7月29日修订根据2016年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次修订)
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3.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单位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4.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进口单位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行政法规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复制、进口、发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接受境外机构或者个人赠送出版物的管理办法、订户订购境外出版物的管理办法、网络出版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另行制定。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5.对出版、进口含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二十五条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六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6.对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改变名称,以及出版单位变更其他事项,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出版单位未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备案的;(三)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出版物的样本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五)出版进口经营单位未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七)出版物发行单位、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八)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规章】《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进口电子出版物成品,须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一)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的要求办理审批、变更登记手续的;(二)经批准出版的连续型电子出版物,新增或者改变连续型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刊期与出版范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三)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出版计划和重大选题备案的;(四)出版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电子出版物样品的;(五)电子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进口电子出版物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五条  出版物发行单位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行政处罚7.对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处罚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处罚2.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处罚3.对摄制含有《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内容电影片或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26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处罚4.关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行政处罚5.对不遵守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2001年12月25日颁布)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有关电影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部门依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罚,所罚款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对违反第二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停止其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二)对违反第五条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三)对违反第七条第(一)、(四)项者,应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并对法人代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四)对违反第七条第(二)、(三)、(五)、(六)项者,应处以1-10万元罚款并限期整改;限制整改后再次违反者应处以10-50万元罚款并吊销其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第13条被吊销发行、放映许可证的单位一年之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行政处罚对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1.对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务票据或者清单、票据未按规定载明有关内容的;(二)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三)张贴、散发、登载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者有欺诈性文字、与事实不符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五)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未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或者未在网页醒目位置公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登载的有关信息或者链接标识的;(六)出售、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擅自涂改、变造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七)公开宣传、陈列、展示、征订、销售或者面向社会公众发送规定应由内部发行的出版物的;(八)委托无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的;
(九)未从依法取得出版物批发、零售资质的出版发行单位进货的;(十)提供出版物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审查及管理责任的;(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行政处罚2.对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调换已选定的中小学教科书的;(二)擅自征订、搭售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出版物的;(三)擅自将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向他人转让和分包的;(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证书的;(五)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任务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费用的;(七)未按规定做好中小学教科书的调剂、添货、零售和售后服务的;(八)未按规定报告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情况的;(九)出版单位向不具备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的单位供应中小学教科书的;(十)出版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依法确定的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企业足量供货的;(十一)在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或者存在其他干扰中小学教科书发行活动行为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行政处罚3.对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三)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四)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履行法定手续印刷或者复制境外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的境外出版物没有全部运输出境的;(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二)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2016年6月1日施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一)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四)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第三十二条  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禁止进口的出版物,或者发行未从依法批准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进口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发行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和非法所得,可以减轻或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行为的处罚1.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2.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批准或者证明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或者证明文件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3.对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二)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变更电影内容,未依照规定重新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擅自发行、放映、送展的;(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4.对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承接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内容的境外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影主管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5.对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扰乱电影市场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 )
(三)对下列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机构做出暂停或吊销该证的处理决定:1、使用未经备案的票务软件产品,或使用两套(含)以上票务设备或票务软件,篡改票务数据,上报票务数据严重弄虚作假,造成偷漏瞒报票房和偷税漏税的。2、在影院盗录、盗放影片,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3、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或以蓝光、DVD、网络下载等非影院放映介质放映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行政处罚6.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等行为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五)未依法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移交电影档案的。电影院有前款第四项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行政处罚对违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1.对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内部资料必须在封面完整印刷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不得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
第十五条 编印内部资料,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不得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一次性内部资料不得一证多期,连续性内部资料不得一期多版;(二)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不得在公共场所摆放,不得向境外传播;不得将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作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信息为名,将无隶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行业、企事业单位作为发送对象;(三)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搞经营性活动;编印单位不得利用登记、年检、办证、办照、评奖、验收、论证等工作之便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摊派;(四)不得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第十八条 内部资料的编印单位须在印刷完成后10日内向核发《准印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送交样本。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印内部资料的;(二)编印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印、发送内部资料的;(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印证》核准的项目印制的;(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送交样本的;(六)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行政处罚2.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内部资料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的;(二)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行政处罚3.对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等行为的处罚【规章】《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号令,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出版物印刷企业未按本规定承印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立案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责任: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责令改正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与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送达当事人。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行政检查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52号令,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1行政检查文物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2行政检查艺术品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  自2016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3行政检查艺术考级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4行政检查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10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和联合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跨地区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共享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配合、协助其他地区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5行政检查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检查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6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
第二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以下简称入网认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入网认定管理工作。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6行政检查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的检查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施行)
第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负责全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职责是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归口管理,审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组织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查处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协助管理部门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进行技术检查;国家安全机关的职责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单位、个人安装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电子查验,防范、发现和打击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7行政检查对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的检查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1994年2月3日颁布施行)
第五条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 视行政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可直接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 经审批机关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备案。此种《许可证》格式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印制。
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门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教育电视节目的各类学校和教育、教学单位,亦按上述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的,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同时接受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签署 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经审查批准的单位,凭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检验合格后,由其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国家安全机关通报《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办理发放情况信息。此种《许可证》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统一印制。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8行政检查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检查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2007年12月20日颁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89行政检查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的检查
【规章】《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重要保障期间,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全面落实重要保障期预案的措施、要求,加强值班和监测,并做好应急准备。重要节目和重点时段,主管领导应当现场指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在重要保障期的各项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职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运行维护规程及安全播出相关的技术标准、管理规范;(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播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播出事故隐患,督促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消除;(三)组织对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的调查并依法处理;(四)建立健全监测机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节目播出、传输、覆盖情况,发现和快速通报播出异态;(五)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保证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六)组织安全播出考核,并根据结果对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予以奖励或者批评。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90行政检查对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的检查
【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规章】《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7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91行政检查对未成年人节目的检查
【规章】《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3号,2019年2月1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节目监听监看制度,运用日常监听监看、专项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加强对未成年人节目的监督管理。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选案责任:根据举报、行政检查计划、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6.监督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明确整改内容、期限及复查要求,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监督。

92行政强制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强制
【行政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2002年11月15日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批准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行政强制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1.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进口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批准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行政强制2.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的强制检查及对证据的查封或扣押【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订)
第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1.批准责任: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应当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决定责任:在决定前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执行责任:要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理;
5.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