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发布机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名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题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06 成文日期: 2023-12-06
废止日期: 文 号: 本政办〔2023〕25号
关键词: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6 15:52:35 【字体: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2023〕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本溪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新污染物是指新近发现或者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较大风险,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其主要来源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3〕18号)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生产、使用和排放全生命周期风险管控为核心,以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与健康风险为重点,按照“筛、评、控”和“禁、减、治”的工作思路,加强制度、科技、财政支撑保障,持续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努力打造美丽中国的“本溪篇章”。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摸清我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止、限制、限排措施,基本形成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能力。按照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完成一批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风险评估和环境治理试点,逐步完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有效防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三、重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治理体系,落实新污染物管控属地责任

1.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建立新污染物治理市级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部门沟通协商,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协调解决新污染物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加强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的协调衔接。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本溪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调查监测,科学评估新污染物风险状况

2.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布局,制定本溪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方案,开展我市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工作。对化工、医药、金属铸造等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开展生产使用品种、数量、用途等基本信息调查。依据国家、省首批优先评估化学物质清单,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结合省级试点工作安排,适时制定本溪市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工作方案。依托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相应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2025年底前,探索建立全市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开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国家、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和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情况,以化工、医药、金属铸造等重点行业的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分阶段、分批次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重点新污染物管控。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以及抗生素、微塑料等其他重点新污染物“一品一策”管控措施。2025年底前,参照国家标准和指南,因地制宜制定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及其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适时制(修)订相关地方标准,跟踪监测评估管控成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本溪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源头管理,有效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6.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进口、生产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地方联动监督执法机制要求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7.严格实施淘汰或限用措施。按照国家、省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核发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及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国际化学品环境管理的任务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六溴环十二烷、硫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本溪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加强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相关产品新污染物含量进行抽检,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全面落实国家环境标志产品和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中重点管控新污染物限制和禁用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过程控制,大力减少新污染物使用排放

9.推动清洁生产和绿色制造。以化工、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导企业依法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有毒有害原料使用及排放情况。严格落实国家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中提出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替代和排放控制指标要求。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发展理念,鼓励生产企业采购绿色原材料,全面推进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清洁生产改造。(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抗菌药物使用监管。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照《辽宁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要求,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依托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加大对抗菌药物规范使用抽查和监管力度。加强抗菌药物经营环节监管,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依法查处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行为。落实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大力推行凭兽医处方销售使用兽用抗菌药。加强渔业生产过程中抗菌药物使用管控。(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农药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农药登记后再评价要求,组织开展农药登记后环境风险监测。严格管控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性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及助剂,持续开展农药减量增效行动,提高科学安全用药水平。鼓励发展研发高效低风险绿色农药,开发高风险农药的绿色替代品种,稳步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和替代。鼓励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易资源化利用及易处置的包装物,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严禁用于餐饮用具、儿童玩具等产品制造。(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污染隐患

12.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落实国家、省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要求,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依法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严格落实排污许可、信息公开、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加强有毒有害物质环境风险管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按照省部署开展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应用示范工作,加强收集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按照全省新污染物治理试点统一安排部署,围绕典型工业园区、饮用水源地、太子河流域等重点区域,聚焦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结合我市实际,适时选取重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鼓励制定激励政策,推动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5.加大科技支撑力度。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围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分析检测技术、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抗生素及微塑料生态环境危害治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新污染物暴露与致病机理等方面开展科学研究,推动产学研深度结合,加快研究成果的转化及应用。(市科技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我市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以现有的监测能力为基础,逐步完善相匹配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技术和设备,提升监督、执法装备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等技术单位合作,培育一批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打造一支业务精湛、结构合理的新污染物监测、执法专业人才队伍。(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25年底前,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本溪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强资金保障,统筹财政资金支持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通过招商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落实新污染物治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解读。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科学认识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树立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多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构建新污染物多元化社会共治格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