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4-0004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第二批) 价格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4-12-30 | 成文日期: | 2024-12-30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4〕17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第二批) 价格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分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第二批)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4〕3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要求调整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26日零时起执行。此前相关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第二批)价格的通知
2.本溪市公立医疗机构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调整表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