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1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3-05 | 成文日期: | 2025-03-0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5〕5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市医保服务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区分局,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办发〔2024〕7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
自2025年1月起,原则上,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动态调出医疗救助对象自医疗救助对象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医疗救助待遇。因部门间信息共享时间差造成救助对象在结算时未“一站式”结算的,患者可在医保部门权益确认后申请手工结报,确保医疗救助待遇应享尽享。
二、强化信息共享
(一)县区民政部门于每月3日前(休息日顺延)向县区医保部门提供上月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人员增减变化信息,以及需查询合规医疗费用人员信息。县区民政部门要在每年1月3日前(休息日顺延)分类别准确提供本辖区上一年度12月底在册的全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的人员信息(需提供盖公章的纸质版汇总说明函和电子版信息数据的光盘)给县区医保部门。县区医保部门保存数据信息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转交相关数据。市医保经办机构接到人员信息后,及时与医保系统中参保信息进行比对,信息比对无误的及时按规定维护身份信息,享受相应医疗救助待遇;信息不符的及时与县区民政部门沟通重新校对。市医保经办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合规医疗费用查询信息反馈至各县区民政部门(需提供盖公章的纸质版汇总和电子版信息数据的光盘)。
(二)市医疗保障部门每月5日前(休息日顺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等低收入人口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的必要信息数据:参保类别、民政保障类别、姓名、身份证号、地址(包括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医疗费用总额、个人自负金额(居民2万元和职工5万元以上)、合规医疗费用金额、各类报销金额合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金额、电话号码等信息。县级民政部门根据预警信息和工作中掌握的其他情况,按规定确定或调整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救助、帮扶措施;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县级民政部门确定的监测对象身份类别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三、加强工作协调
各县区医保、民政部门要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安排专人负责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各县区医保部门、民政部门要按职能做好相关信息汇集整理,确保按时准确提供数据,不得泄露人员信息。市医保、民政部门和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及时沟通、协商解决共享信息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县区及时进行有关工作调整,确保信息共享工作顺畅。
附件:1.民政部门提供困难群体增加人员名单模板
2.民政部门提供困难群体减少人员名单模板
3.合规医疗费用信息查询模板
4.低收入人口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信息模板
政策解读:https://www.benxi.gov.cn/publicity_bxsylbzj/fdzdgknr/ywgz/zcjd/1291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