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6-0002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4-24 | 成文日期: | 2026-04-24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2026〕7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关于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呼吸系统、体被系统和泌尿系统3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5〕5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明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限价(详见附件)。
二、根据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相关精神,现对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调整完善:将“心理治疗(个体)”“心理治疗(家庭)”“心理治疗(团体)”3个项目的价格政策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暂不废止“真菌涂片检查”“超声内镜检查术”“烧伤大型远红外线治疗机治疗”3个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5日起执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本省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本溪市呼吸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2.辽宁省废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
3.本溪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调整表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2日
附件1、2:本溪市呼吸系统等3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信息表.xlsx;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文件:https://ybj.ln.gov.cn/ybj/zwgk/zcwjyjd/2025122916202692270/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