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6-0003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6-05-13 | 成文日期: | 2026-05-13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发〔2026〕7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县(区)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眼科等6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通知》(辽医保〔202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辽医保〔2026〕9号文件,落实支付政策,其中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最高限价按我市相关文件执行。
二、加强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支付政策的衔接。
三、本通知自2026年5月21日起执行。如国家或本省出台新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并顺利实施。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反馈。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5月13日
附:辽宁省医保局文件https://ybj.ln.gov.cn/ybj/zwgk/zcwjyjd/2026051909542874608/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