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下发通知规范非公立医院定价行为
近日,市发改委向全市非公立医疗机构下发了《辽宁省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规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行为规范,以促进我市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悉,我市从2014年起,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也就是所谓的“自主定价”。虽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但不代表价格可以无序定价,《通知》中明确表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制定医疗服务价格。
根据《通知》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医疗服务、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公示制度,实行医药费用清单制度,对贵重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应由医患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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