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政 年需发放救助供养金4200万元 惠及城乡3613名特困群众
日前,溪湖区145位特困人员领到了救助供养金。这是自今年10月我市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政策后发放的首笔救助供养金,这项新政将惠及城乡3613名特困群众。
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今年市政府承诺继续为百姓办好的十项民生实事之一。在这项工作推进过程中,市政府和各级民政部门狠抓民生改善,着力解决特困群众的生活难题。据测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新政策实施后,我市每年需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4200万元。
救助供养新政策规定,特困人员是指具备“三无”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实现特困人员应养尽养,我市还扩充了特困人员范围,并将特困人员和孤儿纳入参合参保资助范畴,全额资助他们的个人缴费部分。
在新政策推行过程中,我市明确了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标准,统一了集中和分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标准。其中,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825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607元。照料护理标准为全护理每人每月52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64元、全自理每人每月132元。自今年11月起,全市各县区均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单独发放救助供养金。
按照规定,我市优先集中供养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其中,城区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市民政部门安置到市级供养服务机构。两县的城镇特困人员由县民政部门安置到本级供养服务机构;农村特困人员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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