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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惠及工伤职工2584人

来源:市人社局 发布时间:2019-10-10 10:50:50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日前,市人社局出台文件,对全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待遇进行上调。此次调资将惠及2584名1-4级工伤职工和工亡遗属,年增加基金支出197.96万元。这是自2008年以来,我市连续第12年为工伤职工提高上述三项待遇。

  根据我市不同行业工资差别较大的因素,并结合我市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增长情况,此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18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18元、111元、105元、99元。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低于2481元、2337元、2205元和2073元的,分别以上述金额作为最低保障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的工伤职工,每月享受的生活护理费待遇标准分别调整到1940元、1610元、1340元。同时,配偶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4元,其他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1元。调整后,凡配偶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136元的按1136元计发,其他供养亲属每月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1080元的按1080元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