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规〔2025〕3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5-05-15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规〔2025〕3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河流

  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24〕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受益者付费、破坏者赔偿”原则,建立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机制。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太子河、浑江等干流,与直入干流支流的考核断面适用本办法。市控考核断面设置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每年确定市控断面水质考核目标,每月考核一次。

  第四条  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跨县(区)河流断面,由下游县(区)政府对上游县(区)政府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跨县(区)河流断面,由上游县(区)政府对下游县(区)政府给予补偿。对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出市河流断面,由市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县(区)政府给予激励,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入市河流断面,由市政府年终对断面所在县(区)政府给予补偿。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出市河流断面,或当月水质指标值优于考核目标的入市河流断面,由断面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对当月水质指标值劣于考核目标的支流断面,由断面所在县(区)政府向市政府缴纳补偿资金。

  对左右岸跨界的河流断面,依据超标污染界定情况核定补偿资金,无法界定的,对左右岸县(区)各核定50%补偿资金,分别向市政府缴纳。

  第五条  市控河流断面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和评价水质情况。

  第六条  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中除水温、粪大肠菌群的22项指标。其中总氮指标不参与断面水质类别判定,单独作为补偿资金核定依据;其余21项指标按照单因子评价确定断面水质类别。

  第七条  按照水质类别核定激励补偿资金,干流断面水质指标好于考核目标一个水质类别,下游县(区)激励上游县(区)资金100万元,递增好于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干流断面水质指标劣于考核目标一个水质类别,上游县(区)补偿下游县(区)资金100万元,递增劣于一个水质类别增加10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激励补偿资金额度为50万元,递增一个水质类别增加50万元。对劣于V类水质的断面,按当月各超标因子超标倍数乘以10万元的补偿基数累计计算。

  总氮指标国控断面以2020年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市控断面以前一年总氮年均浓度作为考核目标,按当月总氮浓度超标倍数乘以补偿基数单独核定补偿资金,其中干流断面补偿基数为20万元,其他类型断面补偿基数为10万元。

  第八条  对省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或其他行政执法抽查抽测过程中发现断面水质超标,以及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劣V类的,重新核定补偿资金,当月不累罚。对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当月连续3日或累计5日以上为劣V类的,以日均值超标最严重的数据核定补偿资金。补偿资金依据污染最重情形确定。

  对年内断流的河流断面,依据年度断流情况和实际水质情况核定补偿资金。

  第九条  鼓励企业、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通过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监测结果向相关县(区)政府下达通知书。

  第十一条  相关县(区)政府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足额支付激励补偿金。对逾期未履行激励补偿责任的,经市政府批准,将激励补偿金标准提高10%,在年度财政结算时予以扣缴。

  第十二条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河流断面水质考核目标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除跨县(区)断面外,其他断面补偿资金作为市统筹资金,用于市际界河河流断面水质考核支出、对各县(区)年度考核奖励及下一年度污染治理支出。资金管理(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水环境质量实行目标考核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本溪市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