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规〔2025〕7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5-08-22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规〔2025〕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划定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平山区政府、明山区政府、溪湖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重新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

  将我市以下区域划定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平山区:东明街道全域,南地街道全域,平山街道全域,崔东街道全域,站前街道全域,千金街道的西泊社区、永顺社区、长山社区、千金社区、福金社区、兴安社区、化肥社区、泉涌社区。

  明山区:北地街道全域,高峪街道全域,明山街道全域,新明街道的峪安社区、程家社区、峪东社区、峪北社区、小堡社区、大峪社区、八一社区、春明社区、东兴社区、观山悦社区、青平社区、新兴社区、育红社区、院校社区、长青社区、红星谷社区,卧龙街道的二纺社区、惠民社区,高台子街道的太子河新城社区、姚家社区、富虹社区。

  溪湖区:河东街道的后石社区、井泉社区、井涌社区、站前社区、铁工社区、立新社区、峪前社区、峪岗社区、河沿社区,河西街道的河西社区、仕仁社区、大堡社区、天桥社区、柳西社区、柳塘社区、北山社区,彩屯街道的华南社区、华阳社区、华新社区、华丰社区、彩云社区、彩发社区、彩进社区、彩玉社区、彩达社区、彩胜社区、彩旺社区、竖井社区,东风街道的幸福社区、东风社区、复兴社区、彩西社区、耐火社区、彩宏社区、新立社区、彩新社区、彩北社区、新光社区,石桥子街道的石桥子社区、百合社区、仁和社区、祥和社区。

  二、禁燃区高污染燃料目录执行规定

  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Ⅱ类(较严)标准执行。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四、职责分工

  (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推进禁燃区散煤替代工作。

  (二)市财政局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做好上级专项资金争取工作,统筹协调资金,确保各项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争取各级各类环保资金,监督管理禁燃区内锅具及燃料使用情况,依法查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快推进高效一体化集中供热,积极推进工业余热供暖等多种集中供暖方式,推进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六)平山区政府、明山区政府和溪湖区政府具体负责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综合治理工作;负责统筹包装谋划替代项目,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本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及有关要求的通知》(本政办发〔2014〕83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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