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规〔2025〕10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25-09-14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本政规〔2025〕10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

  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9月14日


  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紧抓影视文旅深度融合机遇,优化我市影视产业发展环境,吸引电影、电视剧、微短剧等影视企业来溪拍摄,促进我市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文旅体资源要素跨区域、跨领域、跨行业合作创新、赋能发展,深化影视与文旅体产业合作,推进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吸引影视企业入驻本溪

  (一)支持新建、改建重大影视项目。对重大影视产业投资建设项目,经评审认定有助于补强我市影视产业链短板的项目,按照项目建设投资额度给予资金、配套项目和政策扶持。

  (二)扶持影视剧项目在溪拍摄。对以本溪为主要取景地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影视剧和微短剧项目,在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冬季场地取暖、住宿等),凭合法有效凭证可申请制作配套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1.申报单位为影视剧、微短剧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

  2.影视剧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微短剧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影视剧、微短剧已通过各级电视台或网络视频平台进行播放。

  3.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本溪市企事业单位及拍摄取景点名称。

  (三)支持影视剧组转场本溪拍摄。对来本溪拍摄并住宿的影视剧组,可根据住宿天数申请一次性转场费用补助;在市外转场并回本溪住宿,可申请交通费补助。影视剧组来溪拍摄,可根据总导演、总制片人、第一编剧、男女第一主演来溪情况,按一定比例申请一次性交通费补助。

  二、鼓励优秀影视作品创制

  (四)支持新建、改建外景地。对搭建符合本溪市发展规划、填补拍摄场景空白、具有二次开发利用价值且移交本溪市政府使用的外景地,可根据剧组实际投入费用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被补助对象须为外景地产权单位且持有影视版权方授权);对改造本溪市老街区、老厂房等形成的拍摄景地,经认定后,可根据剧组实际投入费用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五)鼓励支持影视企业剧本创作。对剧本创作取材于我市历史、文化、事迹的,并在本溪市拍摄取景,影视剧已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微短剧取得《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或完成相应上线报备登记程序,根据投资额度,剧本创作个人或团队可获得一次性2-5万元奖励。

  (六)奖励精品影视创作。对在本溪市为主要取景地并获得以下奖项的影视作品给予对应奖励:

  1.对入选国家电影局“十四五”“十五五”重点电影创作选题规划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十四五”“十五五”重点电视剧选题规划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对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综合奖项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对获得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电影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和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除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以外的其他A类国际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对获得北京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大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5.对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和年度推优的网络剧、网络电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6.对在全国城市院线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电影,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票房每递增1亿元,奖励相应增加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播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优化剧组在溪拍摄服务

  (七)提供一站清单式陪护服务。由市委宣传部和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受理企业和剧组提交的电影、电视剧、微短剧拍摄计划和需求清单等材料。各县区、公安、交通、住建等相关单位根据需求清单,提供勘景协调、临建报批、车辆通行、外籍人员签证等服务,重点帮助企业或剧组解决市内勘景、住宿、餐饮、车辆租赁、群演招募等需求。

  四、强化保障措施

  (八)加强专项资金保障。影视产业发展资金与文体旅产业融合发展资金统筹规划使用,加强影视产业发展资金的保障力度,重点用于奖励和补助在我市拍摄的剧组、精品影视创作、服务剧组的优秀单位等。

  (九)提高企事业单位积极性。对参与一站清单式陪护服务的外景地单位、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医院、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等企事业单位,经剧组向市文化旅游和广局推荐后,结合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十)加强资金效益监管。对申报补助的企业和剧组,经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联合审核后,拨付补助资金。企业或剧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申报影视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资金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本政策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本溪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细则。对符合本政策措施的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策解读:《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本溪市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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