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规〔2026〕1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服务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发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服务的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条 坚持党建引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物业服务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本溪特点的现代化物业管理体系。
第四条 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物业行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县(区)住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区)住建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具体工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本溪市房地产业研究会物业行业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强化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县(区)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相关工作的指导,提高依法依规履职能力和管理水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日常管理。
第七条 在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最终确定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依据相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联审。提倡在职党员主动参与社区治理,有效服务群众。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工作报告。业主大会在作出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设置停车位等涉及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决定前,应向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告,听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议并就下一步工作开展做好分析研判。建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探索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及业主委员会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的日常监管。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决定,街道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撤销其决定,并公告业主。对于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严重损害业主权益的,街道指导业主大会召开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加大对业主委员会成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对于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住宅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探索组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代表等参加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过程中,应充分调动住宅区内中共党员的积极性,引导发动各方积极参与。对于暂不具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指导住宅区属地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建立涵盖物业服务和安全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绿化养护、清洁卫生等内容的物业服务标准体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同时,积极引导业主客观准确地评判物业服务质量,树立等价有偿的消费观念。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好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工作,建立突发事项应急预案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毁坏绿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公示制度,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合同,有偿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和支出情况,物业服务的相关信息,物业项目基础信息等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在选聘、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全过程监督业主委员会在引入物业服务企业过程中的履职情况,依法依规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提倡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实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同时备案制度。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报备;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居(村)民委员会报备。
第十六条 将物业企业信用评定与12345热线诉求办理情况充分结合,重点围绕物业企业因物业服务质价不符、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对业主合理诉求处理不及时等问题导致业主投诉,予以信用监管。县(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对全年信用监管情况进行汇总,评定等级纳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公开发布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强化信用信息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政府采购等方面的应用。
第十七条 由县(区)住建主管部门会同街道社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进行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根据日常考核、业主满意度调查、信用监管情况等,每季度对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提出意见,并对本辖区物业企业服务质量进行排名。市住建主管部门将各县(区)考核结果定期在行业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考核结果作为物业企业参与物业服务招投标、信用管理、财政资金奖补、行业评先评优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对于优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加强宣传。对于严重违法违规、情节恶劣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清出市场,切实畅通退出机制。
第十八条 建立职能部门进住宅区责任清单,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力度,有效解决职能交叉、监管缺失等问题。
市委组织部:统筹协调物业服务企业党建工作。
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住建部门具体推动非公有制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市发改委:会同住建部门按照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负责监督检查危害、破坏人防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对住宅区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查处住宅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监控安防、违规养犬等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参与交通安全纠纷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开展检查。
市司法局:负责加强对各级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建立包含物业矛盾纠纷调处在内的人民调解专家库。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用工,依法受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动争议案件,协调处理物业服务企业的劳资纠纷。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开展有关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工作;负责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相关配套设施规模、电动自行车等配套设施标准;在不动产登记时明确物业用房的产权归属;配合住建部门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污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环境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区)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负责依法开展有关绿化、市容环卫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住宅区内树木病虫害、树木修剪等绿化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市文化旅游和广电局:负责协调有线电视运营商做好住宅区内有线电视升级改造、维修和巡检工作。负责争取省级体育彩票公益金,指导做好老旧小区内健身器材的更新、维修。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自然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负责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公有制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党建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住宅区内移交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线索进行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党建引领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工作。应健全社区党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党建联建机制,落实物业网格员实名制管理,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有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使其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应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对于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尽快推动成立党组织,实现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联合组建或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推动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县(区)、街道、小区四级物业管理协调共治机制,聚焦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共商、共议、共谋,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以及群众诉求能够就地化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关于《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文字解读)
关于《本溪市规范住宅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图文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