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标题: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8〕72号
  • 发布机构: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文日期:2018-09-10
  • 效力状态:有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政办发〔2018〕72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税务局等部门

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申报工作意见的通知》(本政办发〔2013〕90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0日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

  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意见

  为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及自然人管理系统上线工作需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统一部署,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自2018年9月1日起,改变我市财政统一扣缴申报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工作方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财政统一扣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自行申报缴纳所代扣的本单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市税务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2018年9月7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