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16〕2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
造价财政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审核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评审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本溪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财政审核 (以下简称财政审核)管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审核,是指财政部门组织对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的评价审查行为。
第四条 财政审核工作由市财政部门委托其所属本溪市投资审核中心和经市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产生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进行。
第五条 财政审核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工作原则。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造价控制原则,按照先预算、再结算、最后竣工财务决算的程序依次进行财政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需经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投标等下步工作。
第二章 范围内容
第六条 财政审核项目范围。
(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依法举债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 PPP) 项目。
对应急工程和救灾复产工程等其他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财政审核内容。
(一)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程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的合规性;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五)政府采购工程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 PPP) 项目招标采购预算;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重大项目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
(二)审定重大项目建设竞标单位范围;
(三)审定超出批准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额度的项目结算;
(四)审定在结算审核中经专家论证后,仍存在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投资审核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政府投资审核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工程造价审核中介机构;
(三)根据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确定政府投资审核项目;
(四)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
(五)按程序向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项目的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审核报告;
(六)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承担政府投资审核任务的中介机构支付审核费用;
(七)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协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审核部门开展工作;
(二)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根据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审核报告的审批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要求,进行项目招投标工作;
(二)在招标过程中,对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应优先选择重合同、守信誉、资金实力雄厚、资质等级高的建设施工企业;
(三)提供项目审核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对审核中需要现场勘查核实等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五) 确认审核结果;
(六)执行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立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工作,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二)市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核工作进行审计监督;
(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国资、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政府 投资项目预(结)决算审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审核方式。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全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本溪市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复核;对政策性强和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不适宜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由本溪市投资审核中心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受理。
(一)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初步设计及概算或项目支出预算获得批复,施工图设计通过审查,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工程结算。工程施工通过竣工验收,预算额超过100万元的,须有公开招标手续,未达到招投标规模的项目,须有邀请招标手续,其他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工程结算已经财政审核,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四)审核受理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库、有明确资金来源并经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实施的项目。
第十五条 受理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审核申请,财政部门核实项目资金来源情况,符合受理条件的,批准下达委托审核任务书;
(二)按照资料清单核对建设单位送审资料,审查合格的进入审核程序,不合格的退回。
第十六条 审核程序。
(一)对资料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在7至12个工作日,工程结算在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工作。
(二)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的审核实行三审制:
1. 从备选库中选取中介机构完成一审工作,其内部实行一级审核二级复核制度,负责对工程造价审核;
2. 从备选库中另选取一家拥有甲级资质的外市中介机构进行复审工作,负责对一审结果复核;
3. 财政部门完成三审工作,负责对复审结果重点部分复核;
4. 对结算审核中经专家论证后,仍存在较大争议或分歧的问题,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结论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限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同同意审核结论。
(四)财政部门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签署同意的审核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报告,进入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程序。
(一)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报告,经市财政局经建处、分管副局长、局长签字后,提请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项目结算审定金额在批准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额度内的,审核报告由财政部门审批;超出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的,提请市重大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审核报告批准后,财政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核报告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报告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调整预算、核拨款项、项目招标、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以及签订合同、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 中介机构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要成立相应的考核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考核监督。
第二十一条 依法依规建立考核奖惩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