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本溪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文件
本政发〔2005〕27号
关于印发本溪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为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步伐,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和《中共本溪市委办公厅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本委办发〔2005〕23号)精神,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溪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对列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列入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建设政策的彩屯棚户区、坚井棚户区、彩北棚户区、郑家棚户区、溪湖河西棚户区、河东棚户区、东山棚户区、大堡棚户区、柳塘棚户区、福金栅户区、焦化棚户区、牛心台棚户区,田师付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确定的原则,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土地划拨供应。
(二)除经营性商业用房外,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免征契税(含对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补偿征收的契稅)和土地使用税。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
1.免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增容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污水处理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排本设施有偿使用费、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合同协议公证费、河道维护基金、市场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供电配套工程费。
2.减半征收下列行政事业收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3.减半征收下列经营服务性收费:占用市政设施费、固体废弃物场地平整费、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供暖入网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建设项目评估费、房屋建档拍照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工程预决算审查费、技术资询服务费(档案、房屋测绘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费、动(损)坏排水设施赔偿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建设工程监理费。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优惠政策
对列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列入市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的转山棚户区、广山棚户区、唐家棚户区、新立屯棚户区、高峪合金棚户区、千金棚户区项目,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优惠政策,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土地划拨供应。
(二)减半征收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增容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测定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价格调节基金、污水处理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商品房价格审验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固体废弃物排放管理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合同协议公证费、河道维修基金、市场交易服务费、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供电配套工程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
三、棚户区改造(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供电、供水工程建设费用和居民住宅价格
(一)小区供电工程先按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交纳供电工程施工预付款,按小区供电工程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裳、人工费3项费用计入改造成本,以市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供水工程按小区供水工程所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人工费3项费用,以市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计入改造成本。
(三)享受棚户区改造(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