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55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理)决定书(本溪舒鑫血液透析中心)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09-29 | 成文日期: | 2025-09-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平)罚(理)字〔2025〕第03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理)决定书(本溪舒鑫血液透析中心)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罚(理)决定书
本医保(平)罚(理)字〔2025〕第 03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本溪舒鑫血液透析中心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502MA0YRUHH4F
住所或地址:本溪市平山区环山路新家源142栋1-2层6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樊福鑫
本机关于 2025年5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根据省飞行检查组移交线索,发现你院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过度诊疗等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违规行为明细、违规收费的患者病志及费用清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人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本溪舒鑫血液透析中心,一直遵纪守法,平时按照要求,对工作人员管理比较严格,没有违法行为。这次事件是由于对医保政策及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透彻,认识不到位,对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不及时,监管不到位,所以出现了这类违法问题。本溪爱尔眼科医院接受本溪市医保局查处的问题,并对我单位做出的处罚,严格执行。杜绝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希望本溪市医保局能够从轻处理。
(可选)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本溪舒鑫血液透析中心负责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及危害,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基金使用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并经查证属实,认错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改正,减轻基金使用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于 2025 年 9月13日前改正,并将结果函告我机关。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1、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0626.5元;2、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1.3倍罚款,计39814.45元处罚。
逾期不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三项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及第七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辽宁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2裁量基准中从轻“责令退回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本溪市医疗保障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责令退回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30626.5元;2.对本溪舒鑫血液透析中心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1倍罚款39814.4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和退回的医疗保险金)缴到:
收款银行: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 户名: 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号:421010100100066396017859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7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