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59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国药控股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本溪站前店) | 主题分类: |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
| 发布日期: | 2025-10-29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平)当罚字〔2025〕第03号 | |
| 关键词: |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国药控股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本溪站前店)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医保(平)当罚字〔2025 〕第 03 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国药控股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本溪站前店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91210500567568895T
住所或住址: 本溪市府路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宋宏志
执法人员: 富 志 执法证号: 06050035025
执法人员: 庄舒岩 执法证号: 06050035026
经查:你(单位)于2025 年 6 月 6 日 14 时,在 本溪国大药房站前店
因 超适应症售药 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规定,事实确凿。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现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我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捌佰柒拾肆元叁角捌分 元整(大写)。¥: 874.38 元 。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当场收缴。
☑自即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收款银行: 兴业银行沈阳分行作业中心 ,
户名: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 账号: 421010100100066396020052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本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5 年 10 月 24 日
处罚地点: 市医疗保障局平山区分局
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本机关留存,一份随卷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