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40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 成文日期: | 2025-08-25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办发〔2025〕17号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 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特制定《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8月25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集体讨论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是指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查和决定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集体讨论:
(一)拟对公民处以罚款和责令退还医保基金合计在5千元以上(含5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责令退还医保基金合计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法制审核意见与案件承办部门调查处理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五)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经听证程序后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适用集体讨论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由案件承办部门提出,列入局长办公会或以专题会议形式进行。
第七条 集体讨论会议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主持,其他所有负责人参加会议。实际参加会议的负责人人数达到所有负责人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
承办部门、法制部门、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经主持人批准,案件承办人员、法制审核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学者可以列席会议。
第八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有关人员应对集体讨论内容保密,未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案件集体讨论情况。
第十条 集体讨论材料包括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听证报告和说明案件情况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裁量基准是否恰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十二条 集体讨论会议议程:
(一)承办部门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处罚理由、法律依据、裁量标准和初步处理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法制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情况;
(三)已举行听证的案件,由听证主持人汇报听证情况及当事人意见采纳情况;
(四)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五)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发表意见,主持人结合集体讨论情况提出表决意见,参会人员进行举手投票表决,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超过应到人数的50%作出审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本机关负责人经过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属于本机关管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处罚意见;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要求重新调查或继续调查补证;对定性不准的,要求承办部门重新提出处罚意见;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要求纠正;
(四)不属于医疗保障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部门处理;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五)案件中止、终止等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记录,形成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由参会人员逐一审阅、签名,入卷归档。集体讨论作出的决定,承办部门、法制部门应当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本溪市医疗保障局法治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