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bxsylbzj-2025-00051 | 发布机构: |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
| 信息名称: | 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 主题分类: | 部门文件 |
| 发布日期: | 2025-10-11 | 成文日期: | 2025-10-11 |
| 废止日期: | 文 号: | 本医保〔2025〕24号 | |
| 关键词: | |||
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
价格的通知》(辽医保〔2025〕4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照相关要求,明确我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最高限价,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原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规定与本通知存在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如国家和本省颁布新规定,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本溪市部分检验项目价格调整表
2.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本医保【2025】24号转发关于降低部分检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