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本政办〔2022〕2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溪市
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直各相关单位:
《本溪市对房地产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4日
本溪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执法、
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1年版)》、《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快解决我市逾期未安置和房产证“办证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溪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联合执法、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一、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执法对象是指在我市房地产领域从事经营活动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责任,造成逾期未安置、房产证“办证难”等问题,且态度不积极、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责任人。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被纳入国家各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的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相关失信被执行人。
二、联合执法措施
对纳入联合执法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
1.自然资源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出让金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住建部门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税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下发税收法律文书,追缴拖欠税款。同时,对发现的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从重处罚。
4.住建部门、金融机构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力度。
5.公安机关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线索侦办力度,打击违法行为。
6.各级法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行政判决、裁定、执行裁定等行为,采取拘传、罚款、拘留、限制出境、信用惩处、限制消费、刑事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罚。
7.各县(区)政府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测绘费、宗地测绘费、质量检测费、消防整改费等追缴力度,对拒不缴纳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各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经营活动中违反规划、用地、建设、销售、登记等相关规定的,依法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执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各行业主管部门将联合执法对象从事的所有经营行为, 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联合惩戒措施
对纳入国家各相关行业领域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部门联合惩戒,严格执法;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及相关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惩戒。
1.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禁止参加土地竞买。
2.对存在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通过信托计划融资。
3.对拖欠土地价款、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限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4.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采购活动。
5.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限制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6.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7.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8.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9.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10.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旅游、度假。
11.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12.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限制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四、组织实施
(一)联合执法程序
1.确定名单
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发现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推进解决逾期未安置、房产证“办证难”工作以及群众信访、上级交办的问题线索中存在不履行法定责任及义务情况,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审查核实后,列入联合执法对象名单。
2.执法启动
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联合执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移交给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启动联合执法程序。
3.结果反馈
各成员单位将各自查处情况在20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各部门查处结果反馈给上级主管部门、各县(区)政府、各市直有关部门及举报人。
4.动态管理
联合执法对象自列入联合执法名单之日起满一年,态度积极、推进较快,且未再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作出移出联合执法名单决定。
(二)联合惩戒程序
1.发起响应。对已纳入国家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惩戒主体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联合响应,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沟通协调。
2.信息推送。未纳入国家黑名单的不履行法定责任,造成逾期未安置、房产证“办证难”等问题,且态度不积极、拒不配合、拒不整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我市联合执法后,及时将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管理信息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在各职能部门对房地产领域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不积极、不担当、不作为、执法不严格的,将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